校服领带打法:商品房买卖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2:19:48
因卖方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证而解除合同,但买方在合同解除前已使用该房几年,请问买方是否应支付使用费?(注:解除合同是因卖方的过错造成的)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购买房屋时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法律并没有有关是否支付使用费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为公平起见,法院往往会支持一定的使用费用,由法官酌定。

因为卖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买方不应支付使用费(但水电等除外),并且卖方应该赔偿买方损失,根据情况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