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办照:消费者的自行车丢失商场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7 22:10:59
我去了一家超市,按照超市的提示和规定停好了车,并锁上了,等我出来的时候,自行车不见了,但超市说是免费停车,所以不赔偿,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消费场所有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象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很麻烦的,超市提供免费的停车场也就是说没给你任何可以证明你在这里停车的证明票据了,这主要是你没法举证的问题所以是得不到赔偿的。

适量赔偿

在国外这种事情是一定要索赔的,我们国家法律还不完善所以就很难说了!

认倒霉吧.中国就是这样的一个国情.下次小心点啦!!!

不赔偿。

首先,这个东西很暧昧.
我不清楚你那里是不是有商场的看护员.如果有商场的看护员,那责任全在商场.如果没有商场的看护员,有以下一些东西给你参考.

商场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当然车辆保管也在这个范畴之内.但是如果从严格的角度说,你们并没有达成实际的保管和约.如果达成明确的保管和约,那么在你购物期间,你的车辆的所属应该是商场,但是车钥匙一定在你身上,所以你们之间没有构成明确的合约.如果商场拿这一点来说,也是比较麻烦的.

但是另外一个对你有利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中所谓的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是附随义务。设定附随义务,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辅助实现合同主义务;二是避免合同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如果违反了附随义务,则构成了违约或侵权,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责任,须以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有过错才担责。因为这种义务是依附于本合同的,不能适用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要求,否则就是苛求合同的附随义务人,将该附随义务人等同于义务人。如本案中就是要与保管合同关系相区别。该超市门前有专职的看管人员,其称只对职工看管但却没有明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就可能认为有专职义务(免费)看管人员,而对车辆的自我看护掉以轻心,这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能。从这一点上看,经营者的过错是明显的。话说回来,作为经营者,假设不在商场门前设置车辆管理人员,也是有过错的,也将承担责任。

最后,给你一点个人的建议:找消协或者媒体.现在媒体的作用比法律大得多.商场可以钻法律空子,但是不能不顾企业形象..

以上仅仅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