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说不知道需要多少:物权法疑问!期末考试题目...急救~~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18:18:44
案例3: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大厦下面3层裙楼出售给乙公司。该大厦呈L型,其中L左边的一竖为高18层的塔楼,L下面的一横是裙楼第3层的屋顶,上面有一约896平方米的露台,原设计为屋顶花园,乙公司可通过塔楼的电梯经4楼到其3楼屋面的露台。一年之后,甲公司又将此露台以每平方米4500元卖给丙公司,所得价款约400万元,丙公司购得此露台后,在上面盖了一轻型钢结构建筑,经营歌舞厅。
乙公司认为此露台系其第3层楼的屋顶,产权属于自己,甲公司此举侵犯其房屋所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返还不当得利400万元。甲公司辩称,乙公司的产权范围仅包括1至3层裙楼,而第3层裙楼屋顶的露台属于第4层的范畴,其所有权仍归自己,因而出售露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庭审查明:原告房产证载明的产权范围为1至3层裙楼,未涉及3楼屋顶的露台,被告的房产证也不包括此露台。甲乙之间是什么关系?露台的法律地位如何?乙是否拥有其中之一?甲乙之间就露台的权利义务依何种原则和方式确定?

他们之间有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露台在法理上应该算是公共地带,甲无权单方面出手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