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微信公众号:婚姻法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04:13:05
王丽,女,1996年其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王丽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幢房屋,10万元现金以及房屋内的全部陈设。1998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丽在偶然的机会与肖雄相识、相恋,并迅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丽父母遗留的房屋内。1999年,王丽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王丽获稿酬费5万元,存入银行。因王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写作,不同意生育,与肖雄发生矛盾。双方遂书面约定,今后采取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2000年,王丽的一部小说创作完毕,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损伤。住院治疗期间肖雄一直陪床达2个月。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以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2002年,王丽因在生育上和肖雄意见不一,同意与肖雄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
问: 1、分析以上各项财产的性质
2、以上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请说明理由。

1、
  王丽父母留给她的财产是王的个人财产,(房屋,10万元现金以及房屋内所有的陈设,以及其父亲的5万元稿酬)
  1998年到王与肖签合同时他们的收益为共同财产,
  签合同之后:依其约定,个人所得为个人财产。(15万元的赔偿为王的个人财产)
  2、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