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点扮演者好恶心啊: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08:55:08
讲讲它们之间的区别,尤其是都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和同”,不要光把定义写出来。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适用合同法的情形下,不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注意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是从鼓励市场交易出发
就是说,不损害国家利益,就都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无效合同就是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道德的合同.无效合同自成立是无效,具有溯及力.
可撤消合同,民法上又叫可撤消可变更合同,是合同内容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消可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撤消或者变更.须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