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3140应用电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6:05:06
智力成果权又叫做知识产权,包括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我的困惑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停顿在哪儿?也就是说它的哪些词表达一层意思?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能举个例子吗?如果解释的好,再追加分数!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权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里面的。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文把“商业秘密”列入重要的一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却又同时认为认为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项内容,应与巴黎公约中的反冒牌货同属一个条文管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统计,当时世界上仅瑞典及加拿大有单行的商业秘密法;美国等国有相当于“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指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它们必须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
(2)它们必须因为被保密才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3)合法控制它们的人已经为保密而采取了措施。
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如有关化工产品秘密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含义是相对的,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纪律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则不失去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2)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价值性是指其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价值要具有客观性,即必须在客观上具有价值性,仅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而客观上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不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就不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也就没有必要对此保密。
(4)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比如,设立保密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采取的程度,我国采取“合理”原则,即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其职工或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人存在商业秘密,则此职工或他人就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算是合理的。
只要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它就是商业秘密,其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