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新城规划展示厅:关于外地分公司做帐和缴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20:03:19
《税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在外地开办了分公司,已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上有代理运输的业务登记,但是至目前为止,驻外地的分公司的职能是向当地的代理商发放货运航空单证,公司本身不经手任何业务,成本支出与公司的代理收入都是在上海的总公司的银行里走帐的,工资的发放都是上海的总公司在卡上打的,请问,这样的话,当地分公司是否需要做帐(关于日常开支和日用品的购买的凭证)?是否也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所得税?

请各位大虾不吝赐教,谢谢

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一起纳税

如果你取得是独立核算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作帐,即使你们公司内部核定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核算,当然也就要要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