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入门基础知识pdf:合同法第48条与第49条怎么理解?好像有点冲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8 08:02:36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好像这两条有点矛盾,
"代理行为有效"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好像有点冲突
强高手讲解一下应该怎么理解

我的理解是,这两条是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而言的。
合同法第48条指的是针对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而言的,这种无权代理关系在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对于被代理人与物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而49条是针对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对第三人而言,这种代理对第三人而言是有效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没有矛盾。
这里存在两种关系。第48条解决的是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责任承担问题,第49条解决的是他们共同向善意第三人负责的问题。
就是说对于相对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先保障其权利。然后在解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问题的时候,该行为无效,应由代理人对自己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

第48条是一般情况下,该合同是无效的;第49条是指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限的基础上,该代理有效,因此会形成表见代理。第49条是第48条的例外情形,是为了保护善意的相对人而设立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