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context: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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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可以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不同能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能力的人(即柏拉图所说的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达到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现在: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满足后者。 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原则,反映出个人和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正义论要论述的根本问题。其实,一问题也是一切政治哲学都要讨论的根本问题。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对待个人和国家关系问上,为政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更为深刻、合理的理论依据,是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正义思想所不可企及的。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突出个人对国家秩序的服从,以国家利益消解个人利益。 而17-18世纪的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既产生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典型君主专制论,也产生了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有限政府论,它们虽然代表了启蒙时代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上的两种对立的倾向,但共同的是,都没有解决好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个是以国家专制吞没个人自由,另一个则是以个人自由排斥国家干预。个人自由对国家干预的排斥的这一思想倾向,发展到19世纪初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手里,就更趋于极端。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个人利益是真实的,社会利益是虚构的,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因此,他们主张国家对个人经济社会生活采取放任主义或不干涉原则。“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功利主义已完全排斥和否定了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调节。罗尔斯虽然继承了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统,但他关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理论,既和古希腊哲学家的正义论大相径庭,也远甚过启蒙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更看到了两者的对立,并深刻揭示了人类自由的悖论现象,即:当个人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由于人类理性的缺限和迷误,也必然会造成人们利益的冲突,造成人们实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结果的差别和不平等,从而最终限制和破坏了个人对自由权利的充分享有。同时,罗尔斯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那就是在实施自由原则的同时实施差别原则,通过国家调节以保障自由和不断解决由之产生的矛盾。 罗尔斯关于自由与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两条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意义。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是必然存在的,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亦是如此。尤其我们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的自由权利,又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使我国成为高度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必须合理确立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当然,这样的政府,既不应该是霍布斯式的专制政府,也不应该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极端放任自由的政府。只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有条件的政府干预理论,才能为我们提供建立政府和个人关系的较为合理的模式,也才能为我们提供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政府对个人的保护干预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具有借鉴和启迪意义的指导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确立正确的经济战略,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享有各项权利的政府,都是违反正义的。罗尔斯所指的公平,不是指公民个人的地位、财富的结果状态,而是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种种机会。政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机遇等。政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们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原则。这一调节也不应超过有利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限度。 罗尔斯的这一正义观,非常契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种种交易机遇和条件,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的竞争,是不平等的竞争,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工作效率,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造成动乱。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寓于公平之中,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因此,政府应该在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中,在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过程中追求劳动效率的提高,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在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虽然每个社会成员拥有政府所提供的大体相同的发展机遇,享有基本同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人们收入分配的差距正在扩大。如果社会财富不合理地过分集中到一小部分人手中,公民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使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财富得不到有效地利用和发挥,还会造成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浪费性消费,甚至还是产生社会腐败的重要因素。这既不利于这部分人自身的发展,也会引发许多社会成员的不满。同时,社会财富的过分集中也势必造成部分成员的贫困化、边缘化,形成一些贫困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这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最终会使我们付出牺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沉重代价。为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社会全面发展和繁荣,政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从属于自由原则,但它的重要意义毫不亚于自由原则。因为离开了差别原则,将会导致自由原则贯彻的最终失败。这两条原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由原则关涉自由的过程,差别原则关涉自由的结果。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的不断修正,以确保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可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诸如:政府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等,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业主的管理,避免某些人垄断某些好的社会地位和机会;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消除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政府采取各种对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对正义论原则的论述,是罗尔斯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精髓。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自由原则),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差别原则)。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罗尔斯的这一正义理论,确实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思考,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但罗尔斯的理论本身也表明,他研究正义的出发点不过是要为医治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物质和阶级矛盾开列一剂补救良方,以维护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这也是无庸置疑的。 罗尔斯是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西方学界有人认为他是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者,说他不过用对最大的最小值的利益计算代替了功利的概念,用社会福利代替了快乐;其实,用不断增长的每人平均功利量的措施同样可以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没有理由认为差别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有本质的区别。[1](P436 437)德国政治哲学家赫费这样评价到“罗尔斯针对功利主义的集逍腋T�蛱岢龅恼�逶�蛏婕八�缴缁峄�静聘缓托腋5姆峙?并且这些原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是同一个主导目的,即人的幸福。罗尔斯虽然没有把基本财富和幸福直接联系起来,只是把它作为中介概念引进理性生活计划的思想,从而代表了一种间接功利主义。”[2](P5)罗尔斯承认,如果放弃功利的人际比较问题,如果各方面被看作是不反对冒险和在计算可能性时遵循不充足理由原则的有理性的个人,那么原初状态的观念自然导致平均原则。[3](P159 168)但是他强调,当社会被理解为一种旨在推进它的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时,以下情况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一些公民被期望为了别人而接受自己较差的生活前景,在某种意义上,功利主义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功利原则是把人们既作为目的又作为手段来对待,它通过把每一个人的福利看得同等重要(肯定意义上的)而把人们看作目的;通过允许用一些人较高的生活前景来平衡另一些较不利者的较低的生活前景,又把他们看成手段。”[3](P175)笔者认为,尽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给予了深刻的批评,但是他的正义理论在前提、过程和目的三个方面确实没有摆脱功利的考虑。第一,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以对各种基本利益的分配为前提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关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理论,为了阐明原初状况中的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动机,必须假定一些关于社会基本利益的观念,它是正义理论的前提,罗尔斯称之为善的弱理论。这些社会基本善是人们参与社会合作和选择正义原则的前提。我们知道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重要一点是主张正当先于善,然而在这里他不得不在正当之前假定社会的基本善。罗尔斯认为正义在善面前是中立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和安排生活,他们可以具有不同的善观念,社会不应强调善观念的一致性,多元化的善本身就是一种善。但是“如果(正义)两个原则被理解为非目的论,在各种不同的善观念之间是中立的,它就不能作为排斥特定的善的基础,因为这样就会侵犯两个原则;除非它被理解为仅有一种善观念具有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才是合理的。”[4](P216)第二,最小最大值的选择原则本身是基于最大功利的考虑。最小最大值是照顾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为参照点。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满足此原则就会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获利。最大的最大值是照顾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参照,按照功利主义者的理解,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想状况就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对每个人都有利。最大的最大值原则的“最大的”含义是指最大多数人,最小的最大值的“最小的”含义是地位最差的人;从这一层次上看,二者之间逻辑上并无不相容之处,换句话说,当这两个原则共同指向公共利益时,它们是一致的。从个体选择的心理策略上讲,最小最大策略与最大最大策略都是个人立足于自己的现实,寻求最大利益的考虑。其差别仅仅是人们对所处的环境及冒险的态度不同而已。如果最大的最大是功利原则,那么最小的最大也是功利原则。第三、维持社会合作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最大功利。每个人都知道,在社会中生活要比他单独生活的更好。在特定的情景下,实践功利原则可能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会导致一些人退出社会合作,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在实践上会给每个人带来更好的结果。如果把功利的实践原则和评价原则分开,那么正义原则又可包容在功利之下了,因为这种正义原则从功利原则的评价角度看是符合功利原则的。二罗尔斯的正义观虽包含有功利的考虑,但并不能因此把罗尔斯正义理论归结为功利主义的。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可能的功利扩展了现实的功利,超越了传统功利主义的狭隘的经验眼界。正义作为维护社会合作的条件,必须为每一个社会个体所接受,那么怎么才能达到一个大家都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呢?显然从现实出发是不可能的,在现实情况下,人们是不平等的,不管是从先天素质来看,还是从后天的社会地位来讲。现实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个人利益的不一致,利益不一致的个体之间难以达成普遍的稳定的共识。为了达到一致共识必须消除人们的不平等意识,罗尔斯借助于无知之幕达到了这一点。无知之幕的假设受到人们的普遍怀疑,被认为是理论的虚构。笔者认为误解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视了对可能世界的理解。我们知道直接当下的现实虽然是固定的,但现实又不断地向可能世界变化,影响向可能世界变化的因素也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间里,这种变化就更明显了,中国有句古诗“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形象地刻画了这种现实和可能之间的转化。只有从这种可能性出发才能理解罗尔斯所谈的个人不仅是社会中的人,也是历史中的人,其正义原则不仅是社会的正义,也是历史的代际正义。在这种可能世界对现实世界超越的背后蕴涵的是对人的观念的超越。功利主义的正义论是奠基于人性论的假设上,人一生下来就由其本性所决定,只能按其本性生活,符合本性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那么正义显然就成了达到善的手段。这是功利主义主张善优先于正当的深层原因。可是在当代,对人的本质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本质不再是它是什么,而是他可能是什么。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想的人,正是这种没有任何规定的人,没有任何先天和后天的身份,这种自我只是一个可能的自我。只有这样的自我才能克服那种人性本质论,才能解释正当何以能独立于善。罗尔斯强调,自我先于目的,而目的是由自我加以肯定的。[5](P110)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罗尔斯的自我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我是有区别的,“无知之幕没有任何特殊的有关自我本性的形而上学意味,它并不意味着,自我在本体论意义上先于各派都不了解的个人事实。这就是说,我们只需按照业已列举的信息限制去推理正义原则,便可在任何时候进入这种状态。”[6](P28)第二,从现实的角度讲,罗尔斯以在利益分配中对贫富差距的合理性限制代替了整体功利的计算,确立了正义对功利的独立性。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注意利益在个人之间的分配,更不去关心各个阶层的贫富差距。在资本主义初期,这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争取活动范围,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贫富差距随着历史的积淀,会在个人之间造成越来越大的差异,当差异达到一定程度,就势必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怎样把这种差距限定在一个可容忍的限度内,同时又不侵犯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很少思考这些,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提出来的。社会差别在什么程度上才是合理呢?罗尔斯主张应以处在社会最底层群体的生活状况为参照点,他强调:当且仅当这种差别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贫者的利益时,这种差别才是可以容忍的,才是合理的。差别原则最终以对弱者利益的强调取代了功利主义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优先考虑。第三,从方法论上讲,以对契约的重新解释取代了功利主义的经验推理。功利主义对正义的证明诉诸人性论和经验论,理性和仁爱是正义的保证。正义就是为了满足人性的需要,它不是由人们选择的,而是由人性决定的。在罗尔斯这里,正义被看成有理性的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签订契约的目标。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以契约论为武器反对君权神授论,为新兴资产阶级国家做论证。虽然他们都没有明确地探讨正义原则,但在他们的理论里却包含了社会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明确指出,他所尝试做的就是将传统上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契约普遍化,并且将它进一步抽象化。传统契约论衰落的原因是历史上没有自然状态这一事实。罗尔斯为了避免这一困难,直接说明他的契约论是假设性的,强调原初状况不是历史的事实,也不是原始的文化环境。契约论在罗尔斯那里成了思想实验的工具,是为了解释和证明正义原则而设计的。如果了解一下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就更容易理解其契约论。反思平衡法就是通过对一种正义观的反复比较、修正达到与社会流行的、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相接近的状态。罗尔斯这样谈论二者的关系,“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态的最可取描述时,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开始我们这样描述它,使它体现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颇的条件,然后我们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强到能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就以同样合理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前提。……但大概总会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有一个选择。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因为,即使我们现在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消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3](P17 18)三罗尔斯从人的可能性出发,借助契约给社会正义一个全新的基础。但个人毕竟是现实中的人,他终究要走出无知之幕,这会使具有理想色彩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现实中变的难以理解。这也是促使罗尔斯从前期的社会正义论向后期的政治正义论转换的原因之一。罗尔斯后期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被不相容的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所分裂,一个稳定的正义社会何以能够一直存在?或者说,各种深刻对立的合理的普遍学说何以能够共存并都认同一个法治的政治观念?”[7](P669)我们这里无意于讨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转变却给我们以启发:这意味着罗尔斯本人对正义论伦理的“非现实主义”理论理想的自觉,并力图通过观念的转换,使正义论退出一种理想性的道德哲学境界,落脚于一种现实的民主社会的政治哲学层面。[6](P625)这表明只从人的可能性出发,忽视人的现实性,同样不能解决正义的普遍性和现实性问题。罗尔斯想通过把功利扩展到可能层面,使功利的考虑与正义的要求达到一致,但是社会正义是何以可能的?正义合理性的现实基础在那里?第一,维护社会合作乃是社会正义存在的客观根据。社会合作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更好的生活。个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他要和其他人交往,发生合作或利益关系。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显见的自明的事实。功利主义者和罗尔斯都承认这一点。功利主义者坦言:“要同众人结合的欲望,早已是人类天性中的有力的原则,……当社会状态对于人是那样自然,那样必要,那样习惯,于是,除非处在某些特别的环境,或者有意努力去进行抽象作用,否则他就不设想他自己不是全体的一分子;当人们脱离了野蛮的孤立状态渐远的时候,这联想便越牢固。”[8](P258)罗尔斯更是把社会合作作为其理论的前提。哈贝马斯也曾说过:“只要怀疑论者毕竟还活着的话,他用来默默地,然而动人地证明他已经从交往活动中抽身而出的鲁滨逊式的生活,就是不可思议的,即便是作为一种思想实验。”[7](P494)任何正义原则都应以不破坏社会合作为前提。第二,利益冲突是社会正义调节的直接对象,也是社会正义的现实基础。如果没有利益冲突,个人之间的利益都是由上帝预定和谐的,也就不再需要正义了。个人是社会的基本的实在单元,他们对自己和他人都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既不把别人看得比自己重要,也不把自己看得比别人重要,即抱着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态度;同时,个人之间由于先天和后天的原因,在天赋、社会利益的占有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进而带来利益方面的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大家都需要一种正义的规则来消解冲突。既然社会正义有存在的客观根据和现实基础,那么社会正义是否是可能的呢?在现实领域,利益不一致的个体之间确实难以达成普遍的稳定的共识,要想达成共识,必须设想不同个人之间能处于大致相同的处境,或者至少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里,他们的外在身份是可以变化甚至是可以换位的,也就是能站在别人的角度看问题,推己及人。每个人这样想的根据是什么呢?这就是人的本己的可能性。人从本体上讲是一种可能的存在,他的外在身份是不断变化的,正是这种可能性使普遍共识的达成成为可能。人对可能性的考虑又是基于其现实性的,任何脱离现实性的可能性都只不过是空中楼阁,现实性正是历史可能性的实现,现实性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自身可能性的理解,是以对自身现实处境的理解为基础的。每一个人的现实性,借用解释学的术语就是他的各种先天和后天特征,是他选择各种正义原则的前结构,也是他的选择背景,但是这些前结构和背景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流动的,开放的。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原则,任何单个人的前结构都不能决定它的内容,每个人的前结构只是体现正义原则的一种可能性。既然正义原则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接受的原则,那么这种关于正义的交叉共识应是每一个具有前结构的个人视界融合的过程。这种视界融合在现实中就是个人之间平等商谈,达成契约的过程。在众多的正义的可能性里,经过这种视界融合,一种大家共同同意的正义原则才可能变为现实。因此,我们的结论是,现实中的正义共识是可以达到的,达到的共识是相对的,历史的,因为视界融合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现实世界的可能性也是不可穷尽的。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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