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弯尼龙管:清盘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2:07:09
看不太懂,还是没有说清楚到底“清盘”是什么,什么是盘?
而且又有了新问题,什么是无限公司?

当公司出现问题,或债台高筑、或股东争拗、或经营不善等,自然出现清盘的可能,在公司资产结算并分配予债权人及股东后,公司亦告结束。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的清盘及处理方式不同,概括来说,因无限公司并非法人团体,而是以独资或合伙形式运作,故只需通知税务局停止经营及交代公司帐目(毋须核数),并停止再续商业登记证即可,程序上比有限公司简单得多。同时,由于债权人可直接入禀法院向无限公司负责人追讨债项,甚至要求当事人宣布破产以作偿还,故无限公司只会出现自愿性清盘或停止经营,而没有由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性清盘。决定清盘或停业后将会变卖公司所有资产,如属合伙经营者便须按成立公司时所订的合伙协议分配资产。其实,很多时是因股东之间无法继续合作才决定清盘,故或会出现得不到共识的情况,这时可聘请会计师担任中间人负责清盘事宜,如担心由股东找来的会计师出现偏颇,亦可要求会计师公会主席指派中立的会计师担任,若依然无法顺利解决,便可入禀法院,由法院指派中间人处理清盘工作,但无论清盘人是自行委任还是法院指派,其费用也会首先于公司资产中扣除。如是把无限公司售予别人,则只需股东及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并把变卖公司所得的金额拨入公司资产再作分配即可,但要留意的是若税务局觉得卖价比市值低,税局将再作评估。

自愿性清盘

有限公司的清盘主要分为自愿性及强制性两种;自愿性清盘又可分成两类,分别是债权人自动清盘及股东自动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及股东自动清盘的分别在于资债能否相抵,如资不抵债属前者,相反则属后者。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先由股东召开特别会议通过清盘决议,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届时所有债权人亦须出席,如银行、供应商等,如所有债权人亦同意公司清盘,即可达成自愿性清盘的条件。当决定清盘后,便需指派清盘人负责一切清盘事宜,如公司资不抵债,清盘人就由股东建议人选,由债权人作最后决定,但若资产多于负债,则直接由股东委任。

强制性清盘

强制性清盘即是被债权人入禀法院追讨债务而导致清盘。当债权人取得得值令后,公司或会收到正式通知书需于21日内清还债项,若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清盘,在递交清盘申请及排期上庭期间,申请人必须在最少两份于香港行销的报章刊登公告,当中包括中英文报章各一以通知大众。在正式上庭时,如无人反对该公司之清盘申请,将由法庭委任破产管理署担任清盘人,若遇上一些太复杂的清盘事项,亦可外判予其他会计师行处理。另外,上市公司比私人公司会有更多规限,因上市公司同时接受联交所及证监会的监管,如公司被入纸申请清盘,便需停牌以防对股市造成太大的股价波动。

清盘人职责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清盘人(中间人)也会接管及控制其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追讨及归还债项,并于完成资产整理后作分配。如属无限公司,资产全数归入各股东名下;若属有限公司,资产则由债权人及股东相分,但清盘人会按债权人的优先次序先清还债项,首先缴付清盘人的费用、再者偿还欠款予优先债权人,即员工及政府,然后是无抵押债权人,最后才按比例交予股东分发。要留意的是,债权人中有一种名为有抵押债权人,他们在清盘开始后,已可即时把抵押品变卖抵债,若扣除债项后尚有余款,便需交予清盘人分发予其他债权人。有一点是值得一提的,就是即使入禀法院,如无法联络公司负责人弄清其公司帐目及资产,就无法追讨债项,但清盘人费用及上庭的费用依旧需由申请人负责,一般收费约五至六万,可见当中实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故若非牵涉到大笔金额,一般债权人也不会轻易主动向法院申请把公司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