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投诉受理管理制度:原区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后碰到的诉讼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7:16:02
原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2004年改制成功,成为民营企业,其改制的国有净资产已上交政府.但最近涉及一诉讼.原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1991年在海南成立了一工程项目公司,1994年工程开工,1998年因政策原因停工,该项目公司被撤消.现当时承揽工程的工程队索要工程款及赔偿诉及法院,请问区政府作为当时的主管部门,现需承担哪些责任,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要看改制时所签订的协议对旧债权债务时怎么处理的,如果政府当时没有要求债权部分也可以不承担债务,如果当时享有债权了就的承担债务

问题中没有说明公司改制的方式。
1、如果改制的方式是将原有企业清算注销,将部分债权债务转让给现有股东,现有股东注册成立新公司,净资产由政府归入国库。则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公司注销时已履行公告义务)
2、企业改制时,原有企业没有注销,而是公司股东变更,公司的部分债权债务留在改制后的公司,净资产归入国库。则: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约定处理;企业改制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企业与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于该笔债权债务产生1998年,如果工程队没有主张过权利的证据(由于时间较长,工程队可能没有主张过权利),则贵司可以“工程队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答辩,且胜诉的把握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