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大事记:法律术语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6:05:01
我们民法课本上面写: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前者又称不要物行为,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后者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定金、质押、借物。
我有点不明白,难道如买卖,租赁等都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么?那买卖的东西,租赁的房屋,汽车等呢?
到底这两个行为怎么区分?请解释详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