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伪满洲国临时政府:我的案件归哪儿管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8:37:05
我以合同制警察的身份在明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了十一年,没能享受同工同酬,各种社会保险,加班加点工资,各种福利,住房工积金等等的权利,而且我年年是先进工作者.他们和我签定有劳动合同,但他们却从来没有按劳动合同办过事,我申请仲裁被告知仲裁主体不合格(说公安局是行政机关,不归劳动法管)?上诉到法院,仍然以同样的借口给了我一个答案,上诉到中院尽然拖了我一年多才给我裁定,仍然是同样的借口,申诉到高院却要我至少要三个以后才可以去申诉,我现在是彻底搞不清中国的法律了,好象我所处的那个地方已经不是共产党的管辖的范围了.请问我的案件该哪个国家的法律能管得着呢!!!!!

那<劳动法>说话,参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公安局是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就应依照<劳动法>执行.公安局就是仲裁主体或被告主体.

如果你不是公务员,那么劳动部门应该受理你的申诉.如果是公务员,那么只能进行人事仲裁

应该按照劳动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