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智软件:电子邮件算法律证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3:34:47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这些证据哪个具有实际的证据效力?
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这时该邮件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折扣?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这些证据都具有实际的证据效力;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该邮件法律效力也不会存在折扣。

  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等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2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相同

算 我记得从04还是05年开始,我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这种东西要经过技术鉴定

录音和电话记录,更具法律效力。因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就是他人使用的才行。那种虚拟的东西一般很难证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