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智软件:电子邮件算法律证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3:34:47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这些证据哪个具有实际的证据效力?
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这时该邮件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折扣?
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这时该邮件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折扣?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这些证据都具有实际的证据效力;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该邮件法律效力也不会存在折扣。
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
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等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2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相同
算 我记得从04还是05年开始,我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这种东西要经过技术鉴定
录音和电话记录,更具法律效力。因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就是他人使用的才行。那种虚拟的东西一般很难证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