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需要换窗户吗:自己花钱买的房子,用别人名字代买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06:45:57
房子是甲付的钱,房屋的所有人写的是乙的名字,不过甲和乙私下自己写了一个合同,内容大概是XX处房子真正所有人为甲,所有买卖,出租等权利和收入归甲所有,与乙无关.甲和乙双方签了字按手印.

不知道这个合同生效吗?如果甲想卖了这房子,乙不配合,甲有权利告乙吗?房子所卖的钱应该都归甲对吧?如果说房子买的时候是20万,现在卖升到了28万,乙向甲索要这个8万的差价,甲有权利拒绝吗?
TO回答者: 法学院法老周捷
房子是XX市的二手房,乙是本市的市民,户口身份证都是本市,甲是外地,户口全在外地,所以只能借用乙的

1,首先,没有任何人会无聊到无原因用他人的名字购买房产,一般产生如此荒唐行为的原因是,实际购买人无权购买房产。如:外国籍公民试图购买中国不动产,显然违反了行政法规。因此,利用他人名字购买房产。又如:某房产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是单位的福利分房,只有乙方才有权购买,而乙方无能力购买,甲就用乙的名字购买,甲是实际出资人。

显然,如果甲是为了规避法律,利用乙的身份购买房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甲不可能获得该房产的产权,不论甲花了多少钱,违法的行为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其次,如果甲确实不是因为违法,才荒唐的使用乙方的名字,那么,甲也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他拥有的只是对乙方的债权。

因为,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不动产适用的是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对房产的登记,具有公信公示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因此,乙作为公示房产所有人,当然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乙方可以随时将房产转手第三人,而第三人根据公信公示原则(民法的原则)取得所有权,甲则绝对丧失所有权,只能向乙要求购房款20万,还有可期待利益8万元。

但是,如果乙不愿意卖房,则甲无权利要求乙方卖房,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乙的,而不是甲的。

简单的说甲只是乙的债权人,而不是乙房产的所有权人。

楼主最好如实说明利用他人名字购买房产的原因,否则,很难给楼主或甲最恰当的法律意见。因为,该行为的原因关系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确认。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违反或规避法律),那么,你们的合同无效。那么你只有债权。

如果是第二种原因,那么,你们的合同有效,你可以根据该合同,要求房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但是,在更正之前,乙有权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适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房产所有权,甲就丧失了更正的民事权利了。

现按序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供参考: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不生效。
二、如果甲想卖了这房子,乙不配合,甲有权利告乙,但只能要求乙返还购房款,不得要求乙卖房子。因房子的权利人为乙,乙对房子享有处分权,甲对乙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无权强行要求乙卖房。
三、如果乙同意卖房,房子所卖的钱应该都归甲。
四、如果房子买的时候是20万,现在卖28万,乙向甲索要这个8万的差价,甲有权利拒绝。假如乙扣了差价8万元,甲也有权利主张乙返还,因这8万元对乙来说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