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成本预算报告论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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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27%、18%。如果企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以下,税率是18%,三至十万27%,十万以上33%;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你帐上的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得出的利润数再乘以相应的33%、27%、18%的税率。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直接用你的收入乘以一个比率(服务业一般是10%)得出一个数就算是你的利润,再乘以相应的33%、27%、18%的税率;新办的软件开发公司可以申请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
(1)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即纳税义务人应具备的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3、独立核算盈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所谓的“企业”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3)所谓的“组织”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
(4)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或单位承租经营:1、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为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原则为:1、必须有合法来源的所得;2、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税率(三档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1994年5月颁布)
(1)18%:年应纳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
(2)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是不包括超过五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的。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它是计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在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要准确掌握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每一个内容。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8)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9)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3、纳税人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税所得额,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研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10)销售货物时发生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否则不行。
除此之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按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转入企业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对于纳税人的特殊经营项目和行为的收入如何确定也应有所了解。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申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除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应该掌握外,下列规定也应该熟练掌握: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对于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额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对于银行随意提高利率而造成的企业多支付的利息部分,税法规定也不准予扣除。此外,纳税人的集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除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外,应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人。个别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三项经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部分的计算程序是: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额。另外,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对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国债的二级市场买卖国债而取得的收益,则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15)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16)纳税人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18)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的部分可以抵扣,超过50%的部分当年或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这部分赔偿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11)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亏损弥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在五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从第六年起应从企业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中弥补。对于在五年亏损弥补期间的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当年实际经营又发生亏损的,应分别以各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五年弥补各自的亏损。税法中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主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对此规定须作以下几点说明: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4)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规定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6)年度亏损的确认。
(7)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8)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五)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重点了解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和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递延资产的扣除等问题。并且要和所得额的计算结合起来考虑。

五、税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中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扣。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计算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即对于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而对于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却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33%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采用其他税率进行计算。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来的扣除限额则可以从其按境内和境外所得汇总缴纳的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若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是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除上述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外,纳税人也可采用定率抵扣的方法。即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按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

(二)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札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四)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五)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从国内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
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其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纳税人从国内其联营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的利润,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存在差异,这样,当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时,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作补税的调整。其调整的方法是: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税收扣除额
(3)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上述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的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税收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申产生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煤粉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兔征收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不含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十四)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战争、政治动乱等,经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五)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9个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境外减免税处理。
企业在执行上述减免税优惠措施中,可能会出现几条减免税政策交叉适用的问题,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基本税率是33% 现在利润在10万以下太少了

一般是交33%

就是企业所得的利润上交的一部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