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炒小白菜的家常做法:甲躲避持刀抢劫犯乙踹开一住户大门躲避不幸将门内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问乙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07:25:49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我觉得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发生了危险
2.危险紧迫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甲为躲避抢劫而踹开了一住户大门,这个行为符合以上要件,应该成立紧急避险。至于撞了老太太,我觉得实属意外事件,不影响成立紧急避险。

楼主已经回答“持刀抢劫犯乙”,所以乙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顺便说一下“甲躲避持刀抢劫犯....造成小腿骨折”,属紧急避险.因为甲是为了免受本人人身正在发生的危险.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属避险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民责任和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小腿骨折"系重伤).对民事责任,因与乙的抢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甲对老太作出赔偿后,可向乙追偿;对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乙的行为当然是抢劫了
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