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表面抗体很高:外贸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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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但门槛极高,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从今年3月起,外资进入中国外贸流通领域的门槛大幅降低。由原外经贸部颁布,已于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不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放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有关准入限制也从半空落到实地,除取消试点区域和数量限制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外资进入进出口流通领域的限制从此被打破。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大大降低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门槛,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外贸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首先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此次实施的新《办法》里规定,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又规定,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预示着今年底将可能允许外资控股外贸公司。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门槛大幅度降低,将加速传统的外贸行业“变脸”,目前,国有外贸公司正在进行以理顺产权为主要目标的改革,外资进入有可能成为国有外贸公司体制改革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