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金现在多少钱一克:判决书是不是一张白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8 05:04:00
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书就是一张白纸,权利仍得不到救济,
使诉讼价值成为负数.律师的劳动成果--胜诉,也等于了零.
相对来说,刑法的执行效率就高多了.
要离开百度了,为了感谢这里的律师朋友们,分数送给在这里帮助大家答题的律师朋友们,
所以随便写了几句,和大家交流,还会追加分数.
大家有没有看两会的报告,执行率才百分之二十多

判决书不是一张白纸。但我对楼主发出的判决书不能得到执行的感慨深有同感。不过,我对回别邑网友的离开深表遗憾,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你不会是因为对法律失去了耐心和信心才离开的吧?别忘了,你可是六级进士了!这里需要你!

判决书不是白纸一张

5月27日,大庆晚报以《我省首例拒执农民工工资第一案》为题,报道了让胡路一名拥有硕士学位的女老板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其先将用自己假名注册的公司和股权变更给自己的妹妹,妹妹被拘留后,她又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法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女老板将她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卖出之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报道刊发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数十个电话打进本报热线,纷纷指责女老板的行为,同时,许多读者也提出了疑问:到底什么是“拒执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拒执罪”?6月2日,此案的判决书下达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并翻阅了有关资料,对“拒执罪”进行了深入地了解。
硕士老板欠薪“有道”

董某等32人两年前在大庆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打工,一直没拿到劳务费。后经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白纯颜(化名)应付给32名员工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白纯颜对此裁决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2004年3月,董某等32人来到让胡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该公司后,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拥有硕士学历的白纯颜可谓绞尽脑汁,想了多种方法“对抗”执行。
白纯颜先将用自己的假名字白颜(北京市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和600万元股权转让给白纯梅(化名)。后来,在白纯梅被依法拘留15天期间,该公司又召开股东会,白纯梅将640万元股本转给其姐白纯颜,将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张凤(化名)。鉴于法人已变更,不能再对白纯梅进行拘留,于是不再执行拘留。由于此案查找不到其他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持状态。
经过细致地排查,执行人员发现白颜在注册登记时的北京市身份证是伪造的,顺藤摸瓜,他们发现白颜和白纯颜竟是同一个人,白纯梅是其妹妹,张凤是其母亲。虽然公司的法人变来变去,但没有离开他们家的人。
在此期间,白纯颜将林源开发区的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却依然拒绝给付执行款。
让胡路法院形成一致意见,白纯颜在法院执行中几次采取变更法人的手段,逃避执行,每次其本人都堂而皇之地以代理人身份来到法院,说自己是白颜的表妹,欺骗法院。而且在房产卖出后,仍向法院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白纯颜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此应承担责任。2004年12月2日,让胡路法院研究决定将该案涉嫌拘执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白纯颜抓获。4月30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向让胡路法院递交了起诉书。5月26日上午9时许,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抖机灵换来六个月刑

白纯颜的代理人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王帆律师说,自己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白纯颜的亲人已交付法院20余万元,使32人已全部领取了应得的工资款。虽然被告人不听从法院的传唤,存在不理智的行为,被告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抗拒执行情节轻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纯颜因拖欠职工董某等32人工资,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白纯颜没有履行裁决,由此,董某等32人向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告人白纯颜将林源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并先后两次变更大庆某公司的法人。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后,被告人白纯颜用欺诈手段说是和白颜不是同一个人。但有证人董某等证人证言、身份证等书证以及白纯颜的原始供诉,均证明白颜和白纯颜是一个人。之后,白纯颜下落不明。可见,白纯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其在案发后能偿还员工工资20余万元,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辩解词中部分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白纯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细说“拒执罪”

此案的主审法官贾思军详细介绍了拒执罪,构成拒执罪的要件、犯罪对象以及发生该罪的主观及客观方面等。
贾法官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从立法上加大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
按照立法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实践中,主要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共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总会解决的, 因为总得有判决书的,如果胜诉了是好事呀

还有,如果对方不执行

可以请律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很容易的呀,这没什么的
最重要的是自己要把问题看得简单些

说实话,很多时候不执行生效判决就是维护了司法公正!现在的司法环境真是。。。。。靠单纯的所谓强制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起司法机关的威望、权威,那是要靠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明达到的!要让人民发自内心的尊重、敬畏司法机关!才能真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中央就要作表率,最高法院院长应该是政治局常委,而且应排在第三、第四的位置)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哪些事实不能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上?

1.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2.只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属于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缺点错误的;

3.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事实;

4.历史上已经处理过的行为;

5.应按党纪、政纪处理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事实。

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制作事实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1.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必须是重点突出、层次清楚。

3.叙述事实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4.叙述事实的文字要准确、朴实、不夸大、不缩小,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哪几项内容?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包括(1)控辩双方的意见;(2)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

2.理由,包括(1)确定罪名;(2)确认量刑情节;(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清哪些要素?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2)确认量刑情节。(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2.作用: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书之一,其格式、内容和制作方式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一般比较简单。

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其种类?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还是客观地衡量审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种类: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此外,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2.作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果制作要求是什么?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

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种类:民事裁定书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依照法律不同的规定,还可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

民事一审裁定书适用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一审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诉状?诉状的作用?

是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它通常被称为“状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诉状,有引起诉讼并促使诉讼活动深入发展和最后得以解决诉讼实体问题的重要作用。

民事起诉状在制作时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什么是民事起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什么是民事上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什么是辩护词?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核心内容是辩护词的第二部分,即辩护理由、主张。

什么是代理词?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演说词,被称为代理词。

它的核心内容是理由部分,因为这是能否充分阐明起诉理由或反驳对方起诉意见的关键内容。

正义的实现总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的.在此意义上说,正义总是世界上最昂贵的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