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伤停信息实时更新:行政霸权现象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13:11:50

在行政管理事务日趋复杂、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现实态势下,如何合理规制最有效、最严厉、同时也是最危险的行政强制权?如何在保证政府权威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达致平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行政强制立法如何表达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如何植入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芒……

  这些行政强制立法无法回避的关节点,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而其最终的决策,不仅决定着《行政强制法》的质量良莠,也将标示出中国行政法制的精神品质。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步。”《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入一审程序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向媒体介绍立法情况时,形象地概括了中国“控权”行政法的历史进程。

  此前,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已在1996年诞生,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亦于2003年问世,两者均成为中国立法史上轰动一时的标志性事件。而《行政强制法》,则成为规范行政权力的最后一块立法“硬骨头”。

  双刃之剑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分两者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依法作出之前,行政强制执行则在行政决定依法作出并生效之后。举例而言,某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有转移资金、拒交税款的企图,就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该企业接到纳税通知书后,果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于是税务机关再次采取行动,从其银行账户上划拨出相应的资金,用来抵缴税款。在这起案例中,“冻结”是行政强制措施,“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知名学者信春鹰女士如此解释行政强制权的由来。

  一方面,如信春鹰所言,“效率是行政的生命”,从市容整治到城市拆迁,从市场清理到质量监督,行政强制的触角已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亦如信春鹰所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鉴于行政强制的特殊性质,学者们普遍将其视为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就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知名行政法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分析说。

  如今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滥用行政强制的一个典型样本。这项制度原本以救助为宗旨,并不具备行政强制功能,但由于各地法规自定“规矩”,执法队伍混乱不堪,大批收容站最终蜕变成了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创收”不当利益的“第二看守所”。据统计,在收容遣送制度存续的最后几年,全国七百多个收容站每年收容遣返的人数高达一百多万,许多无辜公民在大街上好端端行走,只要执法人员“看不顺眼”,就随时可能被“抓走”,被迫支付高昂的“保领费”、食宿费、遣返路费等等,甚至被遥遥无期地关押。收容遣送这一被滥用的行政强制手段,在不少地方激起民怨。直到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顺应民心废除劣制,这种大规模、长时期的侵权现象才得以终结。但显然,我们的社会已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

  行政强制这柄双刃剑,必须配备法制的剑鞘予以约束。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行政强制法起草工作,经过六年多的打磨,终于交出了初步的答卷。

  从本质而言,行政强制立法是一门平衡公权和民权的艺术。正如信春鹰所言:“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极端状态,如何实现行政效率和权利保障的平衡,是行政强制制度的核心问题。”而参加行政强制立法的另一位重要人士李援则使用了“天平”的比喻:“这是一个天平,要把它摆平。既要给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又要给老百姓提供法律救济和保护。”

  源头治“乱”

  行政强制“乱”,是行政强制实践的一大弊病。

  行政强制“乱”,首先表现在行政强制设定乱。不仅法律在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等等也蜂拥而上,随意创设。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6月底,现行行政法规有72部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42部没有上位法律依据,另外30部虽有上位法律依据,但有些规定也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范围。

  在地方性法规和更低层级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情形更为混乱。1999年的有关调查就表明: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而上海市政府五百多件地方规章中,有26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11件没有任何上位法依据。

  行政强制“乱”的又一表现是,行政强制的具体方式种类繁多,五花八门。

  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竟然多达二百六十多种。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方式的多种表述和概念混淆,引发了更大的混乱。以生活中常见的扣押违章车辆为例,“有的叫暂扣,有的叫终止驾驶,有的叫责令停到指定位置等等,都可以把同一种强制措施变成各种不规范的说法。”李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