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助攻皮克打飞:商务谈判和集体谈判的区别是什么呀 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12:08:27

一、商务谈判的特点
  商务谈判是一项集政策性、技 术性、艺术性于一体的社会经济活动,它除了包含一系列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外,同样具有一般谈判的特征。因此,在讨论商务谈判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谈判的共性。
  什么是谈判?按照最一般的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协商而争取达到意见一致的行为和过程。美国谈判学会会长,著名律师杰勒德.I.尼尔伦伯格在<谈判艺术>一书中所阐明的观点更加明确,他说:"谈判的定义最为简单,而涉及的范围却最为广泛,每一个要求满足的愿望和每一项寻求满足的需要,至少都是诱发人们展开谈判过程的潜因。只要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只要人们是为了取得一致而磋商协议,他们就是在进行谈 判。""谈判通常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他们或者是为了自己,或者是代表着有组织的团体。因此,可以把谈判看作人类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的谈判史同人类的文明史同样长久。"
  (-)商务谈判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
  不同的谈判者参加谈判的目的是不同的,外交谈判涉及的是国家利益;政治谈判关心的是政党、团体的根本利益;军事谈判主要是关系敌对双方的安全利益。虽然这些谈判都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利益,但是常常是围绕着某一种基本利益进行的,其重点不一定是经济利益。而商务谈判则十分明确,谈判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的,在满足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涉及其他非经济利益。虽然,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谈判者可以调动和运用各种因素,而各种非经济利益的因素,也会影响谈判 的结果,但其最终目标仍是经济利益。与其他谈判相比,商务谈判更加重视谈判的经济效益。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都比较注意谈判所涉及的重或技术的成本、效率和效益。所以,人们通常以获取经济效益的好坏来评价一项商务谈判的成功与否。不讲求经济效益的商务谈判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二)商务谈判是以价值谈判为核心的
  商务谈判涉及的因素很多,谈判者的需求和利益表现在众多方面,但价值则几乎是所有商务谈判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在商务谈判中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最直接地反映了谈判双方的利益。谈判双方在其它利益上的得与失,在很多情况下或多或少都可以折算为一定的价格,并通过价格升降而得到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务谈判中,我们一方面要以价格为中心,坚持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于价格,应该拓宽思路,设法从其它利益因素上争取应得的利益。因为,与 其在价格上与对手争执不休,还不如在其它利益因素上使对方在不知不觉中让步。这是从事商务谈判的人需要注意的。
  (三)商务谈判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商务谈判的结果是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或合同来体现的。合同条款实质上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保障谈判获得各种利益的重要前提。有些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花了很大气力,好不容易为自己获得了较有利的结果,对方为了得到合同,也迫不得已作了许多让步,这时进判者似乎已经获得了这场谈判的胜利,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不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其结果会被谈判对手在条款措词或表述技巧上,引你掉进馅饼,这不仅会把到手的利益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这种例子在商务谈判中屡见不鲜。因此,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不仅要重视口头上的承诺,更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准确和严密

  一、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地位和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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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机制,是工会维权活动的途径之一,也是判断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职工权益维护力度的重要标准。集体谈判的最终成果———集体合同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规定了企业的基本发展目标和职工的基本权益及其保障条件。同时集体合同也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因而有人把它称为“企业的小宪法”,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集体谈判对调节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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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谈判权是工人及其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集体谈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人斗争和工人组织发展的结果。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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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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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也就是说,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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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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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查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为了防止企业主阻挠工会获得必要的信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借口拒绝向工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属违法行为。当然工会也有责任保守企业秘密并对扩散承担责任。有些上级工会为了帮助企业工会开展谈判活动,出版和提供一些与谈判有关的资料等,包括谈判的参考方案与合同的框架内容等。

  ?? 有些国家的企业在谈判前要组建筹备委员会,由企业主和工会双方对等的代表组成,负责谈判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谈判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地点等。在谈判正式开始后,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结束。同时按照对等的原则由双方谈判班子的代表组成谈判委员会,双方邀请的专家也可参加。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谈判活动,包括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等。谈判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或中立方人士主持。主持人要坚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应受其原所在一方利益的驱使而使谈判受到影响。在谈判中双方要各委任一名主要发言人,以便集中陈述本方的意见。同时双方代表享有平等发言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