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最强大前锋:一个税法问题,请各位指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1:30:57
我们厂注册在某个地市,但因为业务方面的原因,现在需要在地市下面的一个县新建一个生产基地。请问,在县里生产出的产品所要开具的17%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在市里开(由于是承包县里当地的一个私人企业,那个企业所有手续齐全,也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出于工作便利,想统一在市里开。)?

第一,从你提出的问题分析看,县里的企业是独立核算(承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采用外出经营证明的方式看来是多余的。
第二、由于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对地市和县财政有明确的划分,它们之间的预算科目也是不同的,将直接影响各自的财政收入。因此,它不太可能会将县里的收入(即销售拿到市里去开票)。
第三、如果要做到县和市销售合并一起开票核算,那只能将县里的企业作为市级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经营的下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款处理。前提必须是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行。这样的程序是相当复杂的,目前也只有大型企业和集团性企业才能做到。
综上所述,你企业从目前的情况只能是各于各的事;各开各的票;各缴各的税。为了掌握情况,建议你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取合并会计报表进行。

如果两个企业有一个主管国税机关征管,那把生产基地办成一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总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要注明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总机构开票并统一核算盈亏。
如果过两个企业分别由两个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收征管,那必须分别在各自的经营地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分别在经营地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不行。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根据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来认定,所以该生产基地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票,因此该生产基地可以办理一般纳税务人资格认定,认定后具有开票资格。
承包该私人企业如果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根据承包性质要么是税后分红,要么是控制其经营权或者是财务权,因此,发生在该私营企业的业务并没有因为承包关系改变其主体资格(如纳税主体、责任主体),因此发生的业务必须以该私营企业的名久开具税票。

能过税务部门审核,在市里交增值费,但是你当地的税务机关也就是你那个生产基地所在县也会收你不含税销售额的0.018的税费,如果在县里交的话那就不用这么麻烦了.

可以啊,办非独立核算企业!

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办在县里的分支机构帐务独立核算,则必须自己申报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如果它不独立核算,则可以在市里同意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