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出口配额:简述清代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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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至于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法司拟核。死刑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
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
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清代更为严格。依清代律例,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按清代制度,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清朝律例严格禁止“越诉”行为。
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但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清代承袭明代制度,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回避,违者笞四十。
参考资料: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