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总结孩子学期小结:民国年代的过继关系现在法律是否认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14:21:54
我爷爷是五岁时过继的,过继以后和原来家庭也有所来往,但过继关系是成立的,现在爷爷早已经过世了,留下一些财产,现在爷爷原来家庭的兄弟也要分这些财产。按现行法律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请问发生在上世纪民国年代的过继关系现在法律是否认可?
爷爷的配偶及子女现在也不在了,爷爷原来家庭的兄弟要否认当年的过继关系!!并说按现在的法律不认可以前的收养关系!

哪位能提供有关中国关于早期的关于收养方面的法律与现行法律如何认定早期收养关系的法律或案例?急用,谢谢!!

历史上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上还是认可的.

这样的过继关系情况没遇到过,所以是否有效还不能断定
不过按照继承法,爷爷的兄弟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显然你爷爷是有配偶及子女的,所以爷爷的兄弟不享有继承权。

楼上回答基本正确,由于存在第一继承人,所以不管其过继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其兄弟都无继承权。

参照中国最早的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有关于对旧政府的法律如何适用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