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牛价格:什么是“两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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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房”建设是建设部、国家计委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两房”的全称是《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简称“两房”建设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保证。

“两房”建设及政策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接待群众来访、举报、申诉,并对有关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询问、讯问、缉捕等侦查活动,以及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这些诉讼活动对安全性、保密性要求很高,必须设置相对独立且具有特殊设施的专门用房,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打击犯罪分子,并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为查明案情,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鉴定等。这些活动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来进行。因此,根据勘验、检查、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由于使用设备、材料的原因可能产生的问题(如发挥气体、腐蚀性材料等),人民检察院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用房。

为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以下简称“两房”)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恳请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的请示》中,提出了“将检察机关‘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2000年国务院《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申请报告》(国传2000年757号)要求“高检院抓紧提出‘两房’建设规划草案报国家计委核定,纳入‘十五’计划,并请高检院会同国家计委抓紧制定相应的‘两房’建设标准”。据此,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6月1日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管辖范围以及办案要求的具体规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