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气胸口闷堵吃什么药:英美法法律判决拘束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13:26:12

由于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的,所以其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对以后的审判就具有一定约束力。法律判决约束原则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一个判决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一般来讲英国在这个方面更为严格一点,英国的司法先例却是-种有直接拘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先例,法官在审案时不只是参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须遵循;先例不只是示范的模式,而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例。

而美国就要宽松一点,这是因为在美国明显存在着英国普通法和法典编纂的两种倾向。19世纪中期在纽约州围绕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就集中体现了英国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冲突。当时,纽约州宪法规定要起草"成文的、系统的法典"。律师菲尔德作为法典编纂派的代表,坚决主张法典编纂,认为法典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反对法官像英国那样成为立法者。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领导了反对法典编纂的一派,他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因而法官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法典编纂会妨碍法律的成长。这两种倾向的斗争,以普通怯传统-方取得而而告终,美国在整体上确立了普通怯传统(除路易斯安纳州)。 美国虽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建国初期就显示出比英国更加重视制定法的倾向,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出现过欧陆式法典或法规取代判例法的倾向。19世纪末以来,美国的制定法远比英国多得多,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虽然,美国全盘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美国对待判例法的态度与英国并不完全相同。在美国,尽管某-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认为要受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但各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早期有错误的判例,或过时的判例,均采取了比英国法院较为灵活的态度,认为法官可以背离或者推翻讲判例。甚至美国的各中级上诉法院大多也行使这样的权力。它们主要以理由不充分、先前法院对判决的误解以及与新建立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符等理由,大胆推翻不适当的先例。同时,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忽视约束性的先例,普遍拥有较广泛的权力。
但在事实上,美国的法官基本上还是"遵循先例"的。美国极其明智地借鉴来法典化的优点,利用成文宪法来限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时必须以宪法为最终依据,若违反宪法,将会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另外,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这样也就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遵循先例"的权威性,从而使判例法能在美国以一种不同于英国的特色良好地发挥作用。

法律判决约束原则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一个判决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一般来讲英国在这个方面更为严格一点,英国的司法先例却是-种有直接拘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先例,法官在审案时不只是参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须遵循;先例不只是示范的模式,而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