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血脂前注意事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0:12:31
有人认为抢劫必须抢到财物才既遂,有人认为只要着手实行就成立!我想知道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我也抛砖引玉一下吧。纯粹手打,不知道楼主能不能看完。顺便吐槽一下,这个题目问的真早,由此,更加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了,因为刑法理论在不断的变化的!!!!
首先楼主的问题意识混乱。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不妥当。你一开始问抢劫财物的既遂标准,然后紧接着问成立标准,再下来问是不是结果犯或行为犯。楼主一定要知道,犯罪的既遂和成立是两码事情的。犯罪成立是回答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既遂是回答如果他成立犯罪了,那么是否达到刑法分则条文中就特定罪的规定。就故意犯罪而言,首先你得要成立犯罪,然后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才可能会有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有的故意犯罪成立就既遂,譬如数额较大的,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才能定罪的犯罪)。譬如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标准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也就是说,当你为了准备杀人而磨刀时,你就已经成立故意杀人罪了,但是这并不表明你已经既遂。等你把一个法律上的人杀死了,那么才能评价为既遂的。
接下来必须得理解结果犯和行为犯这种概念提出来的作用。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这两种概念提出来的作用,要么是判断犯罪有没有既遂,要么是判断犯罪有没有成立,由此,也进一步的验证了我上面的第一个说法,也就是既遂和成立是两码事情。
既然犯罪的既遂和成立如此重要,那我们就要讨论一下犯罪的成立和既遂的判断。
犯罪的成立与否主流是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理论: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不过现在一般用两阶层理论,也就是先探讨违法要素(行为,行为对象,危害后果,身份,阻却事由),然后探讨责任要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至于犯罪的既遂则一般按照刑法分则条文来。犯罪的本质应当是对法益的侵害,包括实际损害和危险。每个犯罪的具体构成不一样。就抢劫罪而言,是对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所以一旦对这两项法益产生了危险,就应当是成立犯罪了,否则你没法解决既遂未遂的问题。按照最新的学科理论,抢劫罪作为财产性犯罪,应当以控制财物为既遂,而不应当是人身损害,因为他毕竟是侵财产类犯罪。但是最高法的解释却把轻伤以上也算是既遂,所以就实务而言,只要控制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算是既遂了。
顺便说一句,楼主困惑的结果犯和行为犯其实是没有意义的,这套理论太老了,现在都改成侵害犯和危险犯。也就是探讨犯罪成立的条件到底是对法益的侵害后果还是只给法益带来危险。在探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结合刑法分则关于每个具体的犯罪既遂标准,我们再来探讨有没有既遂,也就是看有没有达到刑法分则对法益损害规定的程度,达到了就是既遂,达不到就不是。譬如故意杀人里面,人没杀死,那就是未遂。在抢劫里面,如果没控制财物,那就是未遂。(当然了,再次吐槽最高法的解释)。
欢迎继续交流。

2000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第14条规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为既遂;其余抢劫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上规定很有参考意义,所以大部分的抢劫罪应当是结果犯,是否抢到财物只是侵犯的客体之一.
至于田秀才举的是特例,这属于危险犯性质的抢劫,请注意刑法在表述时的不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结果犯,突出抢劫的标的物);"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危险犯,突出抢劫的对象和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既遂:
1.实际劫得财物的;
2.致人轻伤以上的.
一般认为是结果犯.但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财产和人身).所以在致人伤害时,因规定为是财产类犯罪,应理解为"行为犯"(也有认为造成伤害结果,是该罪名侵害客体之一,属结果犯).其实知道并掌握上述两个条件就行了

应认为是行为犯.有这方面的判例.
云南省宋某某和李某某抢劫运钞车案,没抢到财物,也没人受伤,最后被判抢劫罪(既遂).

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一着手.就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