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加尔山任务:帮个分析一个案例~谢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5:48:16
江某携带一部录音机乘坐长途汽车,他把录音机放在腿上,行驶中一个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李某放在行里架上的东西落下来砸坏了李某腿上的录音机,江某找运输公司和李某赔偿都遭拒绝。请问这种情况谁负责!
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无过失情况,只能自己负责?
麻烦用专业些语言,谢谢

首先这里是两个法律关系
一、江,李和运输公司是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人身安全是无过错责任,对财物是过错责任。司机急杀车对于旅客来说是过错,司机是职务行为,财物的损坏由承运人赔偿。
二、司机的急杀车是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所以此案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向小孩的监护人追偿。

或江某起诉承运人,小孩作为第三人,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公交公司违约,虽主观上无过错,但公交公司应赔偿损失,但公交公司可向小孩的监护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