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手表维修:元朝对民族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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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把全国人分成四等,他们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这就是元朝的民族分化政策,目的是为了巩固蒙古族的统治地位。蒙古族列为第一等,其他等人的划分的依据是征服的先后。同时汉族人被划分在两个等级之中,正是要突出等级之间的对立,达到民族分化的目的。实质是民族划分下的阶级压迫。当时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注意民族分化政策当时虽是为了巩固统一我民族国家的需要而实施的,但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终元一朝,民族矛盾民族斗争始终存在,直至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蒙古贵族建立元朝后,为了保持他们的政权和特权,推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各个民族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对其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作出严格的规定,蒙古人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和南人地位最为低下。在政治上,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官员,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副职才许汉人、南人担任。特别是中央统治机构中的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正职绝大部分由蒙古人担任,只有个别的汉人短期内担任过正职,至于掌握军机的枢密院要职,汉人、南人不得担任。地方上各路、府、州、县,均由蒙古人、色目人出任掌握实权的达鲁花赤,汉人和南人只能担任路的总管和府、州、县的守令。在法律上,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报;蒙古人打死汉人,只罚凶手出征,给死者家属烧埋银,而汉人、南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判处死刑,并交50两烧埋银;汉人、南人犯罪必须刺字,蒙古、色目人犯罪不刺字。法令条文还严禁汉人、南人拥有武器、马匹;禁止汉人、南人打猎、习武、集会,包括迎神赛会、祠祷、夜行,甚至不许夜间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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