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与投影仪连接:西藏,云南到底是谁把它们归入中国版图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17:57:33
谢了?是不是元朝?是不是蒙古人?

是元朝西藏归入中国版图并建立萨迦地方政权.从此西藏的历史开辟了一个新的篇章.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在北方兴起。从一二零六年到一二七九年间,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先后灭掉了畏兀尔、西夏、金和南宋,统一中国,建立元朝。

  一二四零年,元太宗窝阔台的皇子阔端派遣大将多达率军深人西藏,了解到西藏的政治形势和众多教派的详细情况。一二四四年阔端决定召请萨迦派高僧贡噶坚赞去凉州(今武威)洽商西藏诸部归附事宜。一二四六年贡噶坚赞携侄八思巴和恰那到凉州与阔端会晤,议定了西藏归顺蒙古的具体条件:蒙古任用萨迦人员为达鲁花赤,赐与金符和银符,所有吐蕃地区头人必须听命萨迦的金符官,不得妄自行事;吐蕃各地缮写官吏、户口、贡赋清册三份,一份由各地官吏自行保存,两份分别呈交阔端和萨迦;蒙古将派官员到乌斯藏,会同萨迦人员议定税目,等等。贡噶竖赞写信将这些条件通知西藏各地的僧俗首领,并反复晓喻西藏归顺蒙古的必要意义。贡噶竖赞的这封信清楚地表明,即将统一全国的元朝中央认可了萨迦派在西藏的领袖地位,萨迦人员被授以全权治理乌斯藏阿里。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重大事件。从此,西藏正式成为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也是政教合一的萨迦地方政权统治西藏的开始。

  蒙古贵族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任用西藏的政教首领,西藏的首领人物也积极赞助和支持蒙古的统一事业。继阔端专邀萨迦贡噶坚赞之后,忽必烈对八思巴也十分倚重。一二五三年,忽必烈在南征途中召见八思巴,并留侍左右。一二六零年,忽必烈即大汗位,封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四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一二六五年,忽必烈通过八思巴的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本钦"(意为长官),分封了13个万户长。在此期间,忽必烈还委托八思巴创造了蒙古新字,世称"八思巴文",并定为国书,下诏颁行,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帝师。从元世祖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开始,元朝历代皇帝选封萨迦派有学识的领袖人物为帝师成为定制。此外,还有许多西藏僧俗人士被授予中央的官职。

  与八思巴一起随贡噶坚赞赴凉州的恰那,亦受到元朝的重视。恰那系萨迦昆氏家族的嫡嗣,娶蒙古公主为妻,曾奉命总管全藏事务,受封"白兰王"。恰那死后,元朝在治藏事务上作出了新的安排,由八思巴推荐、经元朝中央任命的萨迦本钦代表中央处理政务。

  作为中央政府的元朝,对西藏地方进行了全面的施政。

  在中央,设总制院(后改宣政院),管辖全国宗教事务和藏区行政事务。总制院设有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员,首席院使多由丞相兼任,第二院使则由帝师荐举僧人担任。总制院的地位与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列,为元朝中央四大机构之一,可直接向皇帝上书,可直接任命官员。举凡藏区的重大事务、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命、违制官员的处罚以及重要机构的设立、军事措施等等,均由总制院决定。元朝还规定,遇西藏有事,由中央命令总制院院使率部前往处理,或加给地方官员以院使职衔,便宜行事,或在当地成立"行宣政院",另用官印。由此可见,元朝中央对管理藏区事务的重视。

  在宣政院下,全国藏区分设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其中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具体负责处理西藏地方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于阿里设元帅二人,管理蒙古驻军事务,当地的古格等地方势力仍然保留,继续行使其对属民的管辖权;于卫(前藏)、藏(后藏)地区设都元帅二人,管理当地蒙古驻军;又设13个万户府,管理民政,有的亦兼管军务。元朝中央派驻西藏总管一切的宣慰使,即由萨迦本钦兼任。

  元朝规定,从中央的宣政院到吐蕃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帝师或宣政院提名,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即不但管理军务,而且同时管理民政。这种僧俗官员并行的制度以后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届西藏地方政府沿用的定制。

  元朝政府曾多次派遣官员赴西藏地区清查户口,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三次,一次在一二六八年,一次在一二八七年,一次在一三三四年。一二六八年的人口清查,是蒙古官员同第一任萨迦本钦释迦桑波合作完成的。由于中央与地方合作协调,结果较为圆满,不仅为元朝中央确定各地应缴纳的贡物品种及数量提供了依据而且大大便利了此后安排驿站和建立地方行政体系。

  元朝政府根据各地人口疏密和物产丰啬的不同情况,先后在西藏地区设立了15个"甲姆"(驿站),其中卫地区4个,藏地区7个,阿里地区4个。各甲姆之间又设若干小甲姆。并特设转运一名,专管驿站交通事宜。规定驿道沿途居民负责传送公文,供给马匹,供应往来官员食宿。西藏地方的"乌拉"制度,即由此形成。为了军事需要,元朝政府还在西藏各地专门设立了一种"马甲姆",即军站。马甲姆的设置,使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统辖得到加强,同时也使祖国内地与西藏地方经济文化的联系紧密起来。

  除以上措施外,元朝的历法和刑法也推行到西藏地区。萨迦本钦即根据元朝法建重订了西藏地区的民刑律例。

  二、明朝对西藏地区的管理和帕竹地方政权

  一三六八年明朝建立。第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即派人前往西藏,诏谕各地僧俗首领归顺新朝。一三七二年西藏最后一位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率先奉诏归顺,被明朝封为炽盛佛宝国师,赐玉印。喃加巴藏卜又先后向明朝举荐了元朝在西藏的旧官员100余名,明朝都分别授予各级官职。其他僧俗首领也争相归附,朝贡请封,上缴元朝旧敕印信,换取明朝新敕印信。

  为了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统治,明朝在建国之初,即把在其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军事行政制度同样施行于西藏地方,先后设置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包括四川、青海、甘肃部分藏区)及阿里地区(包括拉达克)的军政事务。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各级机构的官员,如指挥使、指挥副使、指挥同知、元帅、指挥俭事、招讨、巡检、万户、千户、副千户、所镇抚等,均由明朝中央直接敕封当地的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统一规定他们的官阶品级,颁授印诰、锦绮等,"绥镇一方,安辑众庶"。这些朝廷命官之升迁、任免和更替,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其中万户一职,在永乐年间由朝廷决定予以废除。

  元末明初,由元朝扶持起来的藏传佛教萨迦教派的势力业已逐渐衰落,帕木竹巴、止贡巴、噶玛巴、格鲁巴等教派的势力日趋强大。明朝统治者根据当时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点,对具有地方实力的诸教派首领都赐加封号。僧官职位最高者为"法王",明朝先后敕封过三大法王,即大宝法王(噶玛噶举派黑帽系)、大乘法王(萨迦派)、大慈法王(格鲁派)。三大法王因从事传法无一定的驻地,其封号由师徒或转世相传承,无须昕候朝命,修贡也无定期。次于法王职位的是"王",明朝先后敕封过阐化王(帕竹噶举派)、赞善王(噶玛噶举派)、护教王(噶玛噶举派)、辅教王(萨迦派)、阐教王(止贡噶举派)等五王。五王都是领有分地的政教首领,其承嗣必须上报中央,由中央遣员入藏册封。除法王和王之外,明朝还封过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等各种僧官名号。所封各级僧官,均由朝廷颁授印信、号纸,要为朝廷"忠修职贡"、"抚治人民",他们的袭职和升迁也由朝廷直接决定,僧官犯法要受到朝廷的处分。

  明朝中央规定,西藏地方的僧俗官员,除三大法王外,作为明朝的一个辖区首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朝廷贡献牲畜、皮毛、藏绒、药材、藏香、铜佛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朝廷为表示对边远地区的关怀,以高于原价值数倍的金、银、钞、绸缎、布匹、粮食和茶叶等回赐给朝贡者。由于回赐丰厚,以致天顺年间(一四五七——一四六四年)出现了入贡者"络绎不绝,赏赐不货"的现象,朝廷不得不严格限制朝贡次数与人数。这种贡赐方式,既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政治关系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往来,对中央政府推行治理西藏的施政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明朝中央十分重视发展西藏与中原地区的经济联系,除贡赐方式外,还大力发展历史上形成已久的茶马互市关系。明代茶马互市之日趋繁荣,不仅密切了藏汉两族以及西藏与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进一步加强了明朝中央政府统辖西藏地方的政治地位。

  明朝政府和元朝一样,十分重视发展内地与西藏地方的交通驿站。永乐五年(一四零七年),朝廷特谕帕木竹巴灌顶国师阐化王吉刺思巴监藏巴里藏卜会同护教王、赞善王等藏族首领,主持复置驿站事宜,以通使者。同时还派遣陕西行都司都指挥同知等人赴西藏"设立站赤,抚安军民"。永乐十二年(一四一四年),明朝又遣中官杨三保持谕阐化王及甘、青、川等地藏区大小首领,"令所辖地方,驿站有未复旧者,悉如旧设置,以通使命"。内地与西藏地方的交通驿站经过这样多次的修复与增设,"自是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元虞盗贼矣"!驿站的畅通,便利了内地与西藏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祖国各民族大家庭的内部关系又有了新的发展。

  明朝虽然采取普遍封赐的政策,但实际上却委托帕竹一派行使西藏地方政权。早在一三五四年,以绎曲坚赞为首的帕竹噶举派即成为西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者,取代了萨迦派的地位。元朝中央政府承认了这一事实,封降曲坚赞为大司徒,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权。到了明朝,中央政府同样十分重视帕竹噶举派在西藏地方的地位和作用。洪武五年(一三七二年)明太祖朱元璋遣员入藏,封当时的帕竹派首领章阳释迦监藏"灌顶国师"名号,赐玉印,给予破格的优待。次年,章阳释迦监藏遣人入贡。接受了新的君臣关系。明成祖即位后又钦差智光和尚入藏,赐帕竹地方政权第五任执政者扎巴坚赞以礼物。永乐四年(一四零六年),明成祖敕封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赐玉印、白金、锦吊、巴茶等。此为明封五王之首。明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推行施政措施时,始终十分倚重帕竹派的力量。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地方建立宗本制度,所任各宗宗本如仁蚌、贡喀、内邬、扎葛尔等,明朝皆授以宣慰司经历、都指挥俭事等官职,赐给诰印,使其既为帕竹的宗本,又成为中央的命宫。

  帕竹地方政权虽存在了二百多年,但实际只维持了近百年的统治。此后,帕竹所封各宗宗本逐渐割据称王,各霸一方。十五世纪中叶,帕竹的属下仁蚌巴兴起,与噶玛噶举派红帽系联合,控制了卫藏大部分地区,维持了百余年的实力统治。十六世纪中叶,辛厦巴推翻了仁蚌巴,西藏地方又出现了五十余年的辛厦巴实力统治时期。十七世纪初,辛厦巴·彭错南杰推翻了早已名存实亡的帕竹地方政权,在日喀则建立了第司(即摄政王)藏巴地方政权,亦称藏巴汗地方政权。藏巴汗政权仅存在了二十四年,于一二六四二年被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领袖固始汗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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