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八大名花简笔画: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这两套房子今后该怎么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1:07:40
家庭成员:爸爸、妈妈、两个儿子两个儿媳
主要财产:两套房产,价值基本相同。
目前情况:父母现住A房,但A房的房产证是大儿子的名字,房款首付是父母交的,而后来的月供是二儿子及儿媳交的。
B房即将入住,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房款的大部分是父母出的,一小部分(约三分之一)是二儿媳父母出的,但由二儿子及儿媳住。
请问,今后这两套房子应该怎么分?
大儿子提出,由于A房现在有父母居住,大儿子不可能把父母赶出去,所以当他真正得到A房使用权的时候,是很多年后的事情(现父母70岁左右,但身体非常健康)。而二儿子现在就可以得到B房并入住。两个儿子在两套房子的使用期限上存在很大差异,那么所得到的利益就有很大差体,是大儿子吃了亏。所以,无论之前的房款是什么人出的,今后A房是大儿子的,B房是二儿子的。
可父母健在,父亲不同意将B房转到二儿子的名下。
而二儿子觉得自己花了钱才得到房子,而大儿子没花钱却也得到了房子,这样不公平。二儿子不愿继续付A房的贷款。
还有,二儿媳父母所出的钱,今后该由谁来偿还呢?

原则上,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由谁住,即A由大儿子住,B由父亲住
至于牵涉其中的财产问题,只能考虑酌情补偿,即大儿子可以向父母和二儿子做出适当补偿,前提是如果他们要求的话,但是父母和二儿子没有入住A房的权利
B的情况也是一样,父亲可以向二儿媳父母作出适当补偿并要求二儿子一家搬出来,我国对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是该房的主人,所以原则上是这样处理的
从本案来看,二儿子用月供和部分房款换得了B房的入住,父母也出了相当的钱购买两套房子,只有大儿子没有出钱,我们不妨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是否大儿子可以给父母适当补偿换得A房的房产主人身份,这样大小儿子就都有房子可以居住,具体操作可以有:大儿子做出补偿给父母,其他不变,作为交换条件,父母将B房过户给二儿子(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事情就可以以公平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但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其他牵涉到的问题我们现在也不能够做出分析,只能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做出一个权衡

看了你的补充,有这样几个方面,如果大儿子不入住的话,那么二儿媳父母的钱就不需要补偿,即使要,也是二儿子负责补偿,如果大儿子要入住,那就由他负责补偿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不出大儿子吃了什么亏,他并没有出钱,只是在房产证上挂个名而已,自然谈不上吃亏,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但他没有出钱而且他也不可能把父母赶出去,所以我认为他并没有吃亏
最后的解决在实践中只能是大儿子继续等待A房,除非他不孝
这样的事情最好还是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为上策

很简单,大家协商一下,是谁的房产就将房产证办到谁的名下,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A房办到父母的名下,B房办到二儿子的名下比较符合实际的财产状况。父母和二儿子大概各出了一套房子的钱,这种处理方法可以维持现在的居住状况,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另外我觉得一家人不应该计较太多吧,协商解决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补充:
看了你的问题补充,如果是你所说,那处理就更加简单了,A房就不用做转移了,B房暂时也不用做产权证的变更,只要父亲和母亲写一份遗嘱,写明在他们百年后将B房产遗赠给二儿子就可以了。大儿子虽然称吃了亏,但他实际并没有出资购买房子,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损失。

有什么具体问题可以加我的MSN,我可以详细解答

房地产是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
所以目前A房是大儿子的,B房是父母的。
如果父亲不愿将B房转到二儿子名下,那么一旦父亲过世又没有遗嘱的话,母亲和大儿子、二儿子将同为继承人,平分该房屋所有权。
如果父母认为A房归大儿子,B房归二儿子,那么父母就应该立下遗嘱明确B房由二儿子继承。不过这样继承时需要房款2%的公证费用。
大儿子没有出过房款就得到房子有什么吃亏的。

从法律角度讲:
1、如果A房是在大儿婚后购买的,属于大儿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
如果大儿子还没有结婚或离异(也就是说房屋是在大儿子单身过程中购买),那么属于大儿子个人所有。
以上情况下,二儿子及父母的出资如果不能认定为赠与,那么大儿子需要补偿。
2、B房屋属于父母共同财产,但二儿媳父母出资也要给予补偿。
从实际协商角度讲:
只要各方同意并协商一致,那么按协商结果确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有着集中规定,转载下来供朋友们参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