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四大盆地的特征: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再审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7 20:30:51

再审案件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从旧兼从轻原则已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但对案件宣判后执行完毕前是否适用该原则存在争议(中国司法实践不予适用)。一种观点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案件的审理阶段,对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不适用,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既定判决的权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适用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如果新的法律认为依据判决时的法律认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非罪行为),就应当停止执行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新的法律对原罪行规定的处罚较轻,就应当按新的法律对原罪行进行重新评价(审理),调整惩罚程度和执行期限。

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再审案件.

1.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规定为犯罪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的犯罪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现行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 如果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根据现行刑法典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处理,即现行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依现行刑法典处理,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 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5. 则上按行为时的法律,只适用于未决案,包括提起再审的案件

当然,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