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剑三叫基三:以前说官员的等级都说几品几品的,这个品代表官员等级的规定是怎么来的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7:19:19

说到这个时期的官僚等级,那么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之类,马上就会浮出读者脑海吧。对禄秩和官品,各种政治制度史的专著一般都辟有专节介绍;同时还有那么多的论文,直接或部分地涉及了它们的细部考析。有关变迁好像不怎么复杂:汉代的禄秩等级已经很严谨了,大略有十七八个层次;魏晋以来出现了九品官品,构成一个较大转型;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出了正、从、上、下共30级;此后还有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以及西魏、北周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等级的事件。隋唐以至后世,继承的是孝文帝所创之法;但为了简洁起见,也有略去上下阶而仅存正从十八等的时候。诸如此类的级差调整、名目改换过程,看来都已一清如水、尽人皆知了,此外真的有什么剩义可发,足使一部新书成为必要,而不至陈陈相因、遭“著书而不立说”之讥吗?
  确实,官品官阶什么的看上去有点鸡零狗碎,研讨的余地不怎么太大了。不过就像研究宇宙和研究粒子是等价的工作一样,论题价值不一定就取决于题材的巨细,价值的大小也在于如何发掘处理。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事物的任一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全息。对官阶制同样可能找到某种视角,得以用不尽相同的方式组织材料,从而为这个论题注入一些新意。
  “分科分层”是官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它提供了一个分配权力、责任和资源的等级架构,同时也提供了官僚个人获得报酬、地位和声望的基本级差[1]。在有些场合,文官的待遇和职权级差的影响大致只限于政府组织之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官阶制的影响还可能变本加厉,进而还成了社会制度的骨架[2]。古今中外各色官阶制的千差万别,都能折射出其时政体的不同形态和倾向来。较传统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集中于官署和职掌之上,新近的创新寻求又提出了“运作机制”、“政治文化”等等论题;除此之外,我们以为官僚等级制的研究具有同等重大的意义,同样是一块值得继续发掘的沃土。
  汉代担负监察任务的刺史秩六百石,受其监察的郡守国相则秩二千石。这种等级安排极具匠心,并被顾炎武称之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有些官位被置于崇高的品级,但实权却给了另一些较低的官员,某些时候三公与尚书令就是这种情况。这个精心设计就显示出了传统政治的特色:既要优礼笼络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证政务的高效处理、维持皇帝对权势的予取予夺。有时文臣、武将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实际位望高下悬殊,在历史后期尤其如此。担负实际事务的胥吏们不仅是行政地位较低而已,还在身份上被视为士大夫的“另类”,在等级制上以“流外”形式与士大夫划开鸿沟。这些也都是传统政治特质的折光。官僚们依照等级被授予了种种权益,其中一部分相当薪俸,此外衣饰、房舍、舆马、仪卫、礼节、丧葬等方面的礼遇差别,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种种优待,还进而表现为特权。
  套用“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老话,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是“官僚决定一切”。这是一个“管理者的政权”[4]。我们当然并不会贸然接受“治水社会”、“亚细亚的停滞”等说法,不过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曾有人断言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这未必是全部的真实[5]。在讨论中国法律的阶级性质时,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时也是社会上的贵贱尊卑,官僚明确无误地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支配阶级;进而今人的官僚等级制的研究,也就显示了更大一些的意义。
  仍来看瞿先生发人深思的论断:“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若从去职的官吏仍能享受这种特权的一点事实来看,我们更可以看出官职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某种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我们或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所丧失的是职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现任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同于现任官。”[7]这段叙述,提示了一种“官”、“职”有别的观察方法,“个人的一种身份”、“行政上的一种职位”被区别开来了。这很有启发意义。
  于是,我们离本书“官阶”论题所采取的视角,就一步一步地接近了。由上述“官”、“职”两分或“身份”与“职位”两分的思路,我们将进而揭著“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概念,它们是从现代行政理论的“品位分类”( 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 )和“职位分类”( 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引申而来的。
  现代文官等级制有所谓“职位分类”概念。它首先涉及工作种类、工作简繁、责任轻重、所需资格及报酬等分类标准[8]。并且,“许多国家虽然也有职系和职等、职级的划分,但是只限于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同职位分类不一样。职位分类与工资等级的不同在于,职位分类的内容不限于工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需资格、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9]为此,就要对每一职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归类,这是个相当复杂的工程[10]。不过若将“职位分类”只看成“明确的指挥体系”(chain of command)和“工作内容的明确规定”[11],便容易忽略另一重要特征。“职位分类”之不同于一般“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还不仅仅在于在它具体规定了各个职位的权责、资格、等级与报酬,建立了职门(service)、职系(series)、职级(class)、职等(grade)的体系;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在和所谓“品位分类”[12]的比较中显露出来的。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定待遇”[13]的说法简单了一点,另一些阐述更为清晰详明:

三国魏陈群始创设九品中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