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的重庆江北机场:谁之过,学生课间被同桌捅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0:40:46
今日9点30分,湖北省监利县黄歇中学702班一学生陈某因打其同桌潘某一耳光,被潘某用水果刀捅到心脏,当场死亡,全校学生一片惊恐。据悉,这是该校校长任职期间发生的又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请问,这样的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1、陈某如果已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陈某如果未满18周岁,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监护职责。

我认为没有什么所谓的责任,人都死了,追究责任似乎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
如果非要划分责任的话,我个人认为,主要责任应由校方承担(当然,杀人者的责任除外),因为发生这种事情,已经充分证明学校教育的失败,而作为学校领导者的校长难脱其责.
其次,应该追究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为主管部门,没有发挥好监督管理和指导作用.
当然,还有班主任、教导主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除了杀人者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外(可能有民事赔偿),其它单位和个人即使承担责任也都是行政责任。而作为划分行政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教育局,当然不会太过于追究,因为它不可能自己找自己本单位的事,除非是不正常或上面有指示必须严查,最终也就是弄个警告处分,过几天后大家都相安无事了。。

同意楼上朋友的说法...
主要责任在于校方,当然学生也要部分责任.

自只

死了都死了,追究有什么用?

哎..谁之过??师之过?父母之过??
当今孩子的心理素质真是,,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