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倍科电器怎么样:请问吃的东西中 性凉 性火 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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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即寒热温凉四种药性,是说明药物作用性质的重要概念之一。
  《汉书艺文志·方技略》:“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辨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可知药性分寒温,不晚于西汉时代。“药有寒热温凉四气”,则是首先由《本经》提出的。宋代寇宗爽为了避免与药物的香臭之气相混淆,主张将“四气”改为“四性”。他在《本草衍义》中提出:“凡称气者,即是香臭之气,其寒热温凉则是药之性……序例(指《本经·序例》)中‘气’字,恐后世误书,当改为‘性’字,于义方允。”但是,不论称四气,还是称四性,涵义都是一样的,都是指寒热温凉四种药性,而四气的称谓沿用已久,习称至今。正如李时珍所说:“寇氏言寒热温凉是性,香臭腥燥是气,其说与《礼记》文合。但自《素间》以来,只以气味言,卒难改易,故从旧尔。”
  四气中温热与寒凉属于两类不同的性质。温热,属阳,寒凉属阴。温次于热,凉次于寒,即在共同性质中又有程度上的差异。对于有些药物,通常还标以大热、大寒、微温、微寒等予以区别,这是对中药四气程度不同的进一步区分。
  此外,还有一些平性药,是其寒热偏性不明显,实际上也有偏温偏凉的不同,称其性平是相对而言的,仍未超出四性的范围。故四性从本质而言,实际上是寒热二性。
  药性寒热温凉,是从药物作用于机体所发生的反应概括出来的,是与所治疾病的寒热性质相对应的。故药性的确定是以用药反应为依据,病证寒热为基准。能够减轻或消除热证的药物,一般属于寒性或凉性,如黄芩,板蓝根对于发热口渴、咽痛等热证有清热解毒作用,表明这两种药物具有寒性。反之,能够减轻或消除寒证的药物,一般属于温性或热性,如附子、干姜对于腹中冷痛、四肢厥冷、脉沉无力等寒证具有温中散寒作用,表明这两种药物具有热性。
  一般来讲,具有清热泻火、凉血解毒等作用的药物,性属寒凉,具有温里散寒、补火助阳、温经通络回阳救逆等作用的药物,性属温热。
  药性寒热与药物功效的关系必须明确两点:
  (1)药性寒热与药物功效是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药性寒热与八纲寒热相对应,是高层次上的抽象,而阴阳则是更高层次上的抽象。药性寒热只反映药物影响人体阴阳盛衰、寒热变化方面的基本倾向,并不 说明药物的具体作用。因此,掌握药性寒热不能脱离其具体功效。正如徐灵胎所说:“同一热药,而附子之热与干姜之热迥乎不同,同一寒药。而石杏之寒与黄连之寒迥乎不同。”也就是说,对于药性寒热,不仅要从共性方面进行理解,还必须结合每一药物的具体作用,方能掌握其性寒或性热的特点。
  (2)药性寒热是从特定角度概括药物作用性质,它只反映药物作用性质的一个侧面,而非所有方面。
  对药物作用可从不同角度认识,如作用性质、作用范围、作用趋势、作用强度、作用的益害性等。药性寒热是从药物对机体阴阳盛衰、寒热变化的影响这一特定角度来概括药物作用性质,而不概括药物作用的所有方面。
  因此,必须与其它方面的内容相结合,方能全面地认识和掌握药物的性能和作用。药性寒热与治则:《本经》提出“疗寒以热药,疗热以寒药。”《素问· 至真要大论》谓:“寒者热之,热者寒之。”指出了药性寒热与治则的关系。阳热证用寒凉药,阴寒证用温,这是临床用药的一般原则。王叔和谓 “桂枝下咽,阳盛则毙,承气入胃阴盛以亡”便是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