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装配工:什么是倾销,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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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 商品的行为.
反倾销是指各国政府在本国同类产业集团的压力下,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以抵消倾销对进口国市场的强烈冲击,保护本国同类产业的发展.

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发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且多次出现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本文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倾销与反倾销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尤其是探寻其中的根本原因,以史喻今。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Viner(1923)论及倾销起源时指出:除去官方大量出口补贴引起的倾销外,倾销只是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并需要积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时才流行起来。重商主义时代的倾销基本上是在出口补贴下出现并存在的。不过,对这一时期倾销的考察,还应注意到当时倾销的发源地欧洲,尤其西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这对理解倾销的历史起因是重要的。

亚当·斯密(1974,中译本)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商人和制造业者,赖于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亚当·斯密又指出,由于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外国市场上不能像在国内那样拥有独占权,因而提供奖励金推动出口是最好的办法。出口奖励金能使过剩的货物运往外国,同时国内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这正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所在。出口奖励金就这样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亚当·斯密,1974,中译本)。

这一时期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为获取利益,有时还自行为出口提供奖励。亚当·斯密说:“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很显然,在产量增加下,只有采取价格行为才能做到这一点,而这正是本义上的倾销。

就这一时期出现倾销的直接原因而言,首先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国内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会组织和商人公会的历史沿袭,也会提供一定程度垄断的可能性;尤其地理大发现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商业公司,凭借从政府获得的种种特权,垄断着对外贸易。其次,当时的倾销得到政府重商主义政策的保护,在国际市场分割状态下,倾销商不必担心倾销品的回流,因而倾销得以实现。

Wares(1977)在谈到重商主义时代倾销的目的时,认为在于获得有利的贸易顺差地位,而不是为了垄断。这一判断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正确的,后半部分却不尽然。事实上,当时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从西班牙、弗兰德尔、南德意志、意大利等地市场上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从有关研究文献看,当时未见反倾销记载。这一方面与各国普遍奉行重商主义,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高关税有关,另一方面与倾销市场的分布有关。当时,英国等国廉价商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或者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通过殖民掠夺获得大量金银没有实施重商主义的国家,以及贸易比较自由的意大利、南德意志等地。
二、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

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兴起而著称于史。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法国、美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一些国家自19世纪30年代起先后发生工业革命;俄国和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后也开展了工业革命。作为先驱的英国工业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一直处于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法、德、美等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才逐渐削弱。与上述变化相应地,国际倾销与反倾销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即该时期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Wares,1977);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国也开始对外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提出的指控基本上都是针对英国。18世纪后期,独立不久的美国就指责英国以出口补贴或由生产者联盟提供的非官方补贴在美国进行倾销,排挤当地的新兴工业和竞争对手。A·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1791年)就涉及英国帆蓬布和亚麻布的倾销。英美《根特条约》签订不久,美国又指控英国制造商故意在美国倾销商品,企图摧毁美国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工业(Viner,1923)。在欧洲,拿破仑战败,大陆封锁政策破产后,英国以倾销价格将其工业产品抛售到大陆,使法、德等大陆国家的工业遇到极大的困难(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此外,英国在印度、南美、东亚地区也继续倾销工业品。

这一时期以英国为代表的倾销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铁和棉织品等进入倾销行列。例如,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向法国等大陆国家大量倾销铁,几乎彻底毁灭了法国的铁工厂(奇波拉,1988-1991)。又如19世纪初,英国棉布服装制衣业主指责兰开夏(Lancashire)纺纱业主对外廉价倾销纱线,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Viner,1923)。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行业在英国是已经采用大规模生产技术,并且在国内市场上已拥有一定垄断地位。

2.由于上述原因,倾销已经作为垄断定价的策略出现了。进入19世纪,欧美各国逐步减少公开的直接出口补贴,因此,比起重商主义时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易反映各国工业的竞争实力,也为具有大规模生产优势和一定垄断地位的厂商或厂商联盟提供垄断定价的机会。垄断定价下的倾销,已不仅仅是为国家争取有利的贸易地位,而是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占领或巩固其销售市场的动机。例如,19世纪初,法国毛织业主三次试图用安哥拉羊毛生产毛织品都失败了,因为产品在市场上一出现,英国纺织业主便降价20%~25%,使竞争成为不可能(Viner,1923)。这也是典型的“垄断化”倾销,使得后来的生产者无法进行规模生产,形成竞争。

3.这一时期总体上还是自由竞争时期,倾销还不是厂商定价策略的一部分。从当时情况看,英国厂商由于工业革命的先行优势,尚未遇到其他国家厂商的有力挑战;规模生产优势和价格优势能够支持英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无须求助更低的出口价格(Viner,1923),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随着英国19世纪中叶实行自由贸易,以及欧美其他国家制造业的大规模发展,国际上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对减少,转而指向美、德等后起工业国的厂商。
来看这一时期反倾销方面的情况。由前述可见,这一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垄断组织普遍进行持续倾销,并且彼此为主要的倾销市场。不过,却未见有它们彼此间专门的反倾销行动的记录,至少这一时期还没有一个主要工业国家进行反倾销立法。这里的原因,可能首先在于:除英国外,工业革命在欧美几乎同时兴起,它们的工业化进程处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彼此间吸收工业品的能力也基本上同步提高;同时,它们既拥有各自的优势生产部门,也还存在较明显的劣势部门,而这些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又属于基本部门,其产品往往是基本的投入品或消费品,它们在这些产品上彼此互有需求,单方面的行动可能导致对等报复,本国生产或消费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次,当时各国的关税水平都已很高,而且多次竞相上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地运用从价税、从量税或附加税,事实上也起到了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

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工业国家的附属国的反应。主要工业国家在相互争夺对方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其他国际市场,包括各自殖民地或附属国市场上展开激烈争夺。例如美、英、德在拉美,美、英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英、法在非洲、中欧和东欧,美、英、日在中国、印度、东南亚等市场的争夺。这些附属国仍然是工业国的原料和初级产品供应来源,同时也已开始发展自己独立的经济。工业国的倾销显然有损它们独立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因而正是这些国家率先针对进口倾销作出反应。这些附属国的反倾销行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宗主国某种程度的怂恿。1914年以前,世界上通过了反倾销立法的只有4个国家,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它们当时都是英国的附属国,即所谓的“自治领”。其中,加、澳、新三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美国的倾销,南非主要针对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工业国的倾销,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棉纺织品、机器和钢铁等。上述四国这些产品的本地生产当时并不能满足需要。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德等国垄断组织倾销范围之大;另一方面,如考虑英国对这4个国家的宗主国地位,也反映了英国与新兴的美、德之间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与反争夺。

四、两次大战之间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21年间,世界经济尤其是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经济的发展历尽波折。继一战结束初期的经济混乱后,先后发生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除20世纪20年代两次危机之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外,这一时期危机和萧条年份居多,市场争夺更为激烈,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也日久弥坚。

一战刚结束时,各资本主义国家着手放宽战时实行的对外贸易限制。但1920~1921年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国际贸易的下降,使各国又恢复或保持了贸易限制。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各国争相提高关税。1921年,英国实行《保护工业法》,对一些重要工业制成品(光学器械、各种化学品等)规定高额进口关税;其他欧洲国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提高进口税率。1922年,美国实行“竞争性关税”,农产品和原料平均税率达38.10%,其他商品为31.02%。20世纪30年代的危机与萧条再次导致关税战升级。1930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提高了890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使上述两大类产品的平均税率分别升至48.92%和34.3%。这一行动立即受到其他国家抗议,共有45个国家先后提高了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而美国在1931年底到1932年初,又先后颁布法令,对一些进口商品征收10%~100%的关税。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也终于放弃了自由贸易原则,从1931年起,在放弃金本位制的同时,转而推行全面的高关税保护政策。1930年,英国83%的进口商品仍然免税,缴税商品仅为17%;但到1934年,后一个比例达到75%(宋则行、樊亢,1994)。(2)除关税外,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也开始普遍流行,限制措施包括进口配额制、许可证制;禁止一些商品的进出口,以及外汇限制等等。自动出口限制(VERs)、有秩序销售(OMAs)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

在背景下,倾销与反倾销斗争仍然激烈存在。但与前一时期相比,又有不同的特点,并且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也有所不同。就倾销方面来看,这一时期的形式和性质比前一时期更为多样化。战后初期以及20年代,仍然以卡特尔倾销为主。例如英国托拉斯委员会191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英国许多“生产者同盟”亦即卡特尔代表达成一项总体协议,相互维护利益,使各业卡特尔足以强大,从而控制和维持国内价格,同时即使有亏损也要通过低价出口来扩大产量(Viner,1923)。当时卡特尔的倾销也带有更为明显的掠夺色彩。再如英国,碱业同盟还在战时就同南美进口商签约,共同独占和控制苛性苏打的贸易业务,以便一旦战时禁令取消,就能把美国公司从南美市场赶出去;英国的漆布辛迪加、亚麻油毡辛迪加在战后初期也在土耳其大量倾销,目的是把比利时和法国的商人排挤出土耳其市场。又如日本,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倾销国之一,其商品到处廉价倾销,猛烈冲击了世界市场。尤其是纺织品,由于工资成本很低,是日本当时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行业,日本纺织业对美国、印度(英国最重要的纺织品出口市场)、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大规模倾销,排挤美、英以及当地的竞争对手。战后初期,由于战争期间成长起来的生产能力未及时调整,积压剩余货物,也由于消费能力还比较低下,因而美国以及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倾销的相当一部分是积压下来的商品。

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由于危机频繁发生,萧条持续存在,倾销也更为频繁地发生,在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变化。除上述20年代的倾销情形继续存在外,还表现在:

1.比起前一时期,私人厂商或卡特尔的对外出口得到了国家更为积极的支持,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担保信贷、直接提供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给予直接的出口补贴,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国家的这些鼓励措施助长了卡特尔对外倾销。例如德国,在政府补助下,1930年,外销的煤炭比其国内价格低30%;向荷兰倾销的水泥价格只及国内的1/3;1931年,政府又给外销的稞麦每50公斤补助4马克,支持了倾销(宋则行、樊亢,1994)。国家对卡特尔倾销的支持,还表现在对本国出口倾销的管理。例如1934年3月,日本政府修订《出口商会法》,加强对倾销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之间的竞争性倾销。

2.20世纪3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尤其以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为首,同各自的殖民地、附属国组成货币和贸易集团,从后者那里继续获取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商品销售(包括倾销)的市场。在这种集团化过程中,德国的做法又颇具“特色”。作为战败国,德国当时已失去了本来就不多的殖民地。为满足对原料、初级产品的需求,同时又因缺少外汇,德国利用日益增强的实力地位(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工业和对外贸易在资本主义世界重又回升到第三位,30年代后期,又仅次于美国,重居第二位)以及传统的市场联系,从1937年起,先后与中东欧、中东和南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易货贸易协定,实行“划拨清算制度”,即非现金结算制度,获取这些国家的战略原料(石油、有色金属、铝土、木材等)以及农产品,同时也借机大规模倾销工业品,以低于国内价格进行结算,换取所需商品。

3.货币信用危机发生后,各国货币纷纷贬值。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在国家支持下,利用本国货币贬值机会,进行倾销(亦即外汇倾销)。日本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以棉织品为例,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日本棉织品出口额仅及英国的33%,1930年增为65%,1933年超过英国跃居世界首位,1935年竟超过英国40%(宋则行、樊亢,1994)。这里除了日本因工资低廉具有竞争力外,利用日元大幅度贬值扩张出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两次大战之间,倾销作为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出口定价战略组成部分的意义不那么显著了。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紊乱所致。即便如此,各国倾销的仍然以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为主。

再来看反倾销方面的情况。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各工业国家极力扩张本国的出口(倾销),同时又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或对别国的倾销进行报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的反倾销措施也起了重要作用。反倾销行为既有来自卡特尔层次,也有来自国家层次(亦即本义上的反倾销措施)。前者往往表现为卡特尔针对外国倾销采取报复性行动。例如战后初期,英国金属业同盟建立了“斗争基金”(fightingfund)对比利时在英国的倾销进行报复性倾销。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这一时期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战后初期和20世纪20年代。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关税战的剧烈升级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2)前述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也基本上都是1929年危机爆发后开始启用的,这样(1)和(2)已经相当有效地抑制了进口倾销;(3)经济的紊乱使得各国无法也无暇对外国倾销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裁决。

一战前,仅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进行了反倾销立法。战后初期,特别是1920~1921年危机爆发后,为了抵制外国为出清积压商品或垄断市场进行的商品倾销,仅1920~1922年,又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传统实行自由贸易的英国。

这一时期,英、美等国之所以进行反倾销立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本国战时成长起来的工业部门。在英国,战争使得汽车、电气、有色金属和化学等新兴工业部门暂时逃脱了德国的竞争,得到了发展;战后,这些工业又从战败的德国剥夺获得了大量特许专利。尽管如此,英国仍然惧怕德国的竞争。反倾销立法便像颗定心丸,以此保护上述新兴工业。类似情况也发生在美国。战前,美国面临的进口竞争主要来自欧洲国家。战争期间,由于欧洲竞争的中断,美国原先缺乏竞争力的一些制造业得到了发展。战后初期,美国十分担心欧洲国家恢复对美倾销,重新占领美国市场,摧毁这些工业。美国尤其担心德国的倾销,因为战时成长起来的药品、光学玻璃、刃具、精密手术器械,特别是(有机)化学等正是德国的优势行业(产品)。即使战后,美国这些行业相对于德国仍然无竞争优势可言。以在工业和军事上有重要用途的化学染料为例,战前德国几乎控制或能够影响全世界的生产,美国自己生产的仅能满足需求的10%,其余基本上依赖于德国。美国染料业在战时终于成长起来,战争结束时生产能力已能基本满足和平时的需要。尽管如此,美国染料业依然担心德国卷土重来,无法与之竞争。因此,1921年,美国先是推出了《1921年化学品控制法》,又于当年首次通过反倾销法。染料业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制定起了很大的作用(Wares,1977)。上述英、美保护的行业到二次大战爆发时,都已成长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并在这两个国家工业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的行业。例如,英国1926年合并成立的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已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几家化工企业之一(夏炎德,1991)。这也说明,反倾销措施虽然具有反竞争效应,但对于保护一国相对劣势行业,使之免受外国优势厂商的倾销损害,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五、结束语

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这一轨迹与二战以来倾销、反倾销的演变也十分吻合。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说来,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产品销售市场竞争随工业化的普及而日趋激烈,并且与优势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反倾销也仅是一种抵制性保护措施。如此看来,倾销与反倾销继续成为今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是毫不令人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