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岛bvlgari酒店官网:一个法律问题,谁能帮忙解决一下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2:02:12
1987年某日,庞某因预购物买义务,差20元,恰巧柳某在,就向柳某借了20元。庞某妻子在银行工作,她所在银行多要求所有员工要推销200元奖券,如果推销不出去就自己买。庞某又找人借200元,买回了10张20元一张的。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说:“最近手头很紧,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元,但我把一张奖券给你行不行阿?”
柳某同意。庞某当即就给他一张奖券,双方债务还清,但为约定任何其他条件。开奖时,柳某所持的奖券中奖5000元。庞某以改奖券给柳某抵债的只是票面金额,所中5000元应该归其所有为由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柳某归还5000元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该案如何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各位了阿
我实在想不出来阿

哥们你好

案例中,庞某以奖券抵债务,已购成合同,合同中(口头)并未约定其它事宜,视为正常的以物抵债。

所以由物兹生出来的所得理应由柳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