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炸丸子 足球:我国出口企业遭遇“ 337 调查”的原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6:00:16
1、美国方面
2、中国方面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日趋激烈,“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的又一主要障碍,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337调查”来限制、封杀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案件直线上升,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337调查”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基本情况

1986~2004年,美国发起的针对中国大陆的“337调查”共39起,占美国1986年以后“337调查”总数的13%。尤其是近三年,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增长非常快。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

在美国对中国的39起“337调查”中,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

“337调查”一方面影响中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口、扩展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把“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近年来,中国企业频频遭遇这只拦路虎,除个别达成和解外,其余几乎都铩羽而归,就算是最后和解也因为没有筹码而被迫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和行业对美出口,有的甚至完全失去美国市场。频繁的“337调查”已给国内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成为制约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

原因分析

“337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在美国对中国内地的39起案件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337调查”程序的案件有26起。

中国不少被诉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许多产品依靠进口核心部件,再行出口。整个引进技术进口部件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引进技术成了简单模仿,另一方面虽然消化吸收却没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更不用说在国外申请专利;再加上在出口过程中,对美国法律环境不甚了解,这就导致频繁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

分析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世界制造业正在向中国转移,中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美国经济不景气,美国企业被迫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中国产品出口有关。

法律和经济界人士预测,今后10年内,“337调查”将是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最大威胁,大于反倾销与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

对于美国企业来说,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进行诉讼成本远远超过337程序,一般需要整个行业的支持,不易发起;且在侵权诉讼中,针对的是被告已进入美国的产品。但在“337调查”中胜诉的原告,却可以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企业感到某类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它就可以单独发起“337调查”程序,在省时省钱的情况下将这类中国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另一方面,337条款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严苛得多。美国国内申请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成长即可认定被诉方存在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就可限制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且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永久排斥令,涉案产品永远不得进入美国市场,由此导致因一项技术被诉使得中国大批下游产品受到牵连。

存在问题

在“337调查”面前,中国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很少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长期以来以跟踪模仿为主使得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严重不足。

其次,受到“337调查”时,应诉不积极。从1986年开始,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出口的大门被关闭。

中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由于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态度。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就是由于所有中国被告方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

从诉讼费用来看,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为几万至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起案件往往要拖好几年,企业为此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成为近年来中国企业应诉的极高门槛。

美国公司由此认为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它们认为中国企业是“好捏的软柿子”,这也促使更多的其它美国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并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积极应对

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当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重视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应对危机的策略来看,企业迫切需要提升科技产业专利诉讼谈判与侵权判断能力,强化产业专利攻防力。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

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进行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即有关的产品会不会侵犯在那个国家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可以考虑在美国注册商标、专利与著作权,运用美国法律防止其它业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一旦涉案,要积极及时应诉,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面对“337调查”,国内企业通常有“五怕”:怕官司、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怕吃亏。因此,采取回避的企业最终导致产品无法出口。实践证明,应诉者终获益,退让者必受损。

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调查申请人要求裁决发布无限驱逐令,那么,所有涉案产品对美出口将会被禁止,进而影响整个行业。实际上,在2003年美国劲量与Eveready指控中国24家企业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一案中,未被列明为被诉企业的其他电池企业就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

第三,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的作用。面对国外日益频繁的“337调查”,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

在应诉美国碱锰电池调查案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通过他们参与国际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等。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美国“337调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