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陌生人开我小嫩苞:“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不是霸王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6:05:56
弄点法律条文行不?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这样的,不管有无盈利性质?

非盈利性将如何?

是.
海峡报讯 笔者昨日从市消协获悉,我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商家“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被明令禁止。 Oyeb8
©〖闽北互动论坛〗 -- 〖闽北互动论坛〗共建和谐社区,共创数字闽北! qm
新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最终解释权”的丧钟已经敲响。 O(e0
©〖闽北互动论坛〗 -- 〖闽北互动论坛〗共建和谐社区,共创数字闽北! >*R
一直以来,许多商家在形形色色的经营广告中,往往会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或“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眼,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隐蔽的陷阱,对商家却是免责的挡箭牌。表面上看,“最终解释权”已广而告之,明示在前,消费者购买在后,商家顺理成章就取得了“最终解释权”,同时也“照顾”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实不然,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不少商家抱着“不可消费者负我,宁可我负消费者”的想法,面对消费者讨说法,往往行使“最终解释权”,结果是合理的消费者要接受,不合理的也要接受,其实质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B<cZ
©〖闽北互动论坛〗 -- 〖闽北互动论坛〗共建和谐社区,共创数字闽北! mod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终解释权”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故意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类“霸王条款”终究要被权利、义务相等的法律法规所规范。

参考资料:http://www.np163.net/minbei/cgi-bin/topic.cgi?forum=99&topic=2719

不是的,一般而言,商业广告中含有这句话,其实质是对产品的价格、配置等保留一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而言,是明显这种广告是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这样权力就偏向了一边!

是,在法律上叫做格式条款。

是,在法律上叫做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