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海 四库全书:我还不甚清楚关于共同财产的划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00:58:19
比如女方的嫁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男方的房子是父母盖的是否算作共同财产?谢谢
好的,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把案件详情写出来,大家参考一下应该如何判。
这是我农村老家本家一位堂弟的案件。详情如下:
他二人经人介绍已结婚两年多,至今无子女。房屋为婚前父母所盖,并且欠下不少债务。加上农村习俗所花费彩礼,酒筵费用。债上加债。夫妻感情一般,女方介绍前,隐瞒年龄。婚后基本上什么都不会做,但是堂弟并没有抱怨。大约婚后半年发现男方没有生育能力,但是可以医治。医治过程中,女方以药味难闻,把药品丢弃。之后女方就经常回娘家,少则一两周,多则几个月。过程中,她父母又为她介绍对象。反正就是打算离婚。此女思想幼稚,说话不讲方式,常把夫妻间的玩笑回娘家汇报,并且添油加醋,以至女方娘家人极力撺掇离婚。前不久,女方在回娘家几个月后,提出离婚,要求退回嫁妆,解除婚姻。经调解无效。
请大家看看应该如和应对。谢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本来不想搬法条的,但法条规定得很清楚,看了你就清楚了。
  嫁妆是女方在婚前用自已积攒的钱或父母亲友赠与的钱物所筹备,因此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房屋是父母在当事人婚前盖的,婚前赠送给当事人一方的就是个人财产,假如是继承所得并且没特指继承给夫妻其中一方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附: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女方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的房子若是婚前盖的为男方个人财产,若婚后盖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长了,嫁妆即算共同财产,男方的房子分多种情况,如果父母将财产赠予给男女双方即算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一定时间,父母盖的房子成为了遗产,即算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仅将房子赠予给一方并夫妻关系时间存续时间不长,即算个人财产:还有多种情况,因为提问比较笼统,所以只能回答到此。。。

不论生活年限,嫁妆中除了专署该女性的物品(如女装),都应当是共同财产。除非该嫁妆办理过公证证明专属女方。男方的房子除非办理过公正,或者是由其他证据证明是男方个人财产的,都应当认为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