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斯烘焙:如何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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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类就必须在互相依赖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这种互相依赖协作的总和就是社会。社会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劳动方式的变化。人们活动的结果,不仅形成了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还形成了客观的社会结构。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和谐发展表现为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更多社会财富的创造,即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不仅是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改善的基础,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发展中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没有发展,人们的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和改善,在财富极度匮乏的社会中必然潜伏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难以形成和谐社会。正像在贫瘠土地上长不出好的庄稼一样,在贫穷的基础上也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我们所追求的不是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的旧式增长,而是高效、低耗、环保、集约型的发展,即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而且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同上书,第2卷,第537页)。这不仅指经济活动,甚至还包括政治活动和思想活动。因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同上书,第2卷,第103页)。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指人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能够各尽其能地劳动,各得其所地生活。这里的问题是,第一,人们对利益的占有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不是对应的,合情合理的;第二,产生了利益矛盾,社会能不能及时地加以协调。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而在于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在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利益上的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和化解这些矛盾与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包容和对矛盾以至冲突的化解本身就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包含着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26年来,我国原有的社会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重组。随着社会成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和身份经常变动,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地产生;随着生产要素的分化和向不同市场主体的集中,不同社会阶层在收入和利益分配上的差距不断地扩大,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也就随之产生。虽然各阶层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容互补的一面,但是,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对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协调和化解,任其尖锐和激化,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各社会阶层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他们都能从改革发展中普遍受益,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各社会阶层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合作和利益共享。

  参考文献:试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