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半永久培训学校:杨过与李莫愁(法律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8 01:45:27
在绝情谷的大火中,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向陆展元飞奔而去,半途摔倒,由于毒性发作(无药可救),无力起来,但是拼命向着火中爬去。杨过想起自己与小龙女的遭遇,不尽心生同情,飞起一脚将李莫愁踢入熊熊烈火……
请选择一个角度,谈谈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参考角度:
法律与道德
被害人承诺
杨过的刑事责任
……
一楼兄弟怎么出来个故意谋杀啊!呵呵……我们国家可没有这一说哦!
二楼兄弟,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且大声喊着:展元,展元,展元,展元……这样可以了吧。杨过是推定的。
大家答得都不错哦!但是角度都太单一啦!发挥你的想象力啊!我们都是学法律的,应该灵活一点。

法学院法老周捷,你在回答一个问题时有一点问题,你还记得么?有人一物双卖,出卖人有权选择买家,但要承担违约责任。你说:“你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违约责任。”其中的双倍返还定金不是违约责任,而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并且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不知我说得是否有道理。

在绝情谷的大火中,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向陆展元飞奔而去,半途摔倒,由于毒性发作(无药可救),无力起来,但是拼命向着火中爬去。杨过想起自己与小龙女的遭遇,不尽心生同情,飞起一脚将李莫愁踢入熊熊烈火……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那就要看验尸结果怎样了,假如李最后是由於毒发身亡的话,那杨过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好像要处罚的。
如果是烧死的话,那杨过可就倒楣了,故意杀人。因为:
1.主观方面,他明知将李踢进火堆,会导致李被烧死,还故意将其踢进去,是直接故意。
2.客体方面,李莫愁虽然中毒必死,但必竞没死,因此,她奄奄一息的生命权,还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楼主说了,杨过是飞脚将李踢进去的,事实清楚。
4.主体方面,杨过当时18了没????就算不够也没关系,因为故意杀人16岁就要承担责任了。

被害人承诺在我国不被承认。只在理论界有意义,在司法实践方面,只具有参考意义,法院应该不会考虑的。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
李是否无药可救不影响对杨过的定罪量刑。
李一时出现幻觉扑向火中不能认定为自杀行为,所以杨的行为也不是帮助他人自杀。
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杨过怎么会洞察到李的幻觉并“产生同情”?很显然“同情是借口,杨过就是故意杀人。
对杨过,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过的刑事责任

故意谋杀~~

单在审判中会以当时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