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明的黑板报:公安部门的结论合理吗?(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5:21:22
绑匪因输掉21万的官司,发现对方代理人A的踪迹,即组织汽车四辆,召集20余人,追赶20余公里,将A打致昏迷,有二人登上受害人汽车,一左一右挟持,并在前后四辆车的押解下,将受害人及驾驶员和所驾的桑塔纳轿车劫持到绑匪仓库关押5小时之久,期间辱骂殴打,后诊断为脑震荡,多次软组织挫伤,肾挫伤。
当地公安部门却作出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结论,公正吗?
这不难道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现在该如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1、可以向该公安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2、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种情况已经涉嫌构成绑架罪.可以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