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ls74逻辑功能: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2 17:08:4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财税字[1996]0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以上规定是否矛盾?企业应计未计费用及相关的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我的理解与acco125125副总裁恰恰相反。

我国税款交纳实行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如果纳税人自己发现以前年度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出现错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正是针对这些,在会计上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在所得税申报上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一栏。

企业应计未计的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相关科目

应退的所得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红字)

就是说企业应计未计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入相关年度损益并按相关年度所得税税率退回多交税款。

但是这些应计未计的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只能调整在相关年度。

所以这两个文件是不矛盾的。

题中列示的两条税法规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其分别是对多交税款(含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的规定。

我国税款交纳实行纳税义务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主动申报制,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税款金额即为“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该“应纳税额”进行征收。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义务人实际交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则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属于上述“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并非是税收征管法所称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因此,不适用该项规定。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义务人出于某些目的而在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进行调节,税法做出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现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涉及的多交税款,不能获得退还或者抵减以后期间税款。

如果该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在会计上也没有被确认计量的,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补确认计量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但是涉及的相应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不得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