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素怎么做:什么叫宪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22:52:11

1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
  尽管人们对宪政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原则还是为大家所公认的。归善鹄此担?庑┰?蛴幸韵?0种。
  第1,宪政民主认识到,1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
  第2,宪法确定出1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第3,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
  第4,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第5,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
  第6,宪法确定1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
  第7,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
  第8,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
  第9,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
  第10,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
  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
  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其中包括,要有一部宪法,要有民主政治的一般形式要件,要有健全的权利制约机制。

1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
尽管人们对宪政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原则还是为大家所公认的。所谓宪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其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才构成宪政。因此,宪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并非一般国民,而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
第1,宪政民主认识到,1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
第2,宪法确定出1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第3,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
第4,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第5,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
第6,宪法确定1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
第7,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
第8,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
第9,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
第10,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
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
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并不是有宪法就有宪政的。宪政的实现:

1. 有一部宪法,实现合理的分权与制衡,并且明确保障基本人权;

2. 宪政的核心精义是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障人民的私权利;

3. 宪政=法治+民主;

4. 有一个违宪审查制度,不但像行政法那样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能够审查议会的立法文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立法权的(像中国的各级政府的法规规章制定权),也必须能够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法规规章文件本身规定的合宪性);

5. 司法独立,即我国宪法教科书上所说的“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6. 宪政之下,没有三个至上,只有一个至上,即宪法法律至上;

7. 宪政之下,法律是民主地制定出来的,是真正的“社会契约”;

8. 宪政之下,还有一个地方自治的要求,过分的中央集权也是不行的。

毛泽东在1940年对宪政做出了精辟而深刻的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的阶级领导进行革命,以期获得一定的“民主事实”而先于宪法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