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k11有什么奢侈品牌:一个小的法律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05:33:40
在法庭审理案件中,两方打官司,当事人自己是否可以向法官提供一些对方的曾经说过的言语,这些言语对对方不利,但是提供言语当事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些话是对方说的。如果他提供了对对方不利但是对方确实曾经说过的话,这是否对提供言语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利?我想知道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了对方确实曾经说过但是对对方来说的不利的话语,但是提供言语当事人又没有证据,法官是否应该认定提供言语者在诋毁,诽谤或者在做其他侵害对方的行为。谢谢!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承担对自己主张不利的后果。在法庭上所作出的陈述,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所证实,也不构成对对方的名誉侵权。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有权制止对对方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如不听劝阻,法官还有权对行为人当庭训诫,对防碍诉讼程序的,还可能被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以在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时,千万别寄希望于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子的话法院是不会采信的.不符合证据规则和标准.

法庭只讲证据,证据才是判决的依据

没有证据证实的话,如果事关重大,影响对方名誉,隐私等,对方甚至可以就此告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