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卫加强:关于劳动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3:21:50
我是深圳市某村委会聘用性质的村干部(非村民选举产生)。现区政府要求村级进行体制改革,增设社区工作站(由工作站接管原村委会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村委会恢复为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原村委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及个别聘用性质干部过渡到工作站任职,但我没有被过渡(用人方案由原村委会拟订,报街道办审查,再报区民政批准)。另,新设立的工作站也招聘临工,但相对我的学历来说工资太低。请问,如果我不接受工作站临工的安排,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我能要求补偿两个月的工资吗?(我在该村委已服务两年)(该村委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阅读了劳动法,对照第24、26、27、28条,似乎我的情形都套不上,难道我的情形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失业在即,苦恼极了,期盼大侠解答!非常感谢!

1,如果真是聘用性质而已,那么你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你已经工作两年,因此,可以主张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2,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的组成人员都是基于上级任命,而不是以前乡镇模式的选举产生。

你与村是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