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军中绿花dj:结合马经原理论述当代中国的社会劳动就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22:50:26
一定要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述。字数2000左右。要有内容提要200字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发生深刻变化的产物,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产业部门。在公有制内部,有隶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和隶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民;有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和从事生产工作的职工;有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工”、“农”,在流通领域的“商”,在精神生产领域的“学”,在国防领域的“兵”等。这些身份、职业、劳动的区分,都属于公有制内部的不同分工,种类基本固定,不同行业的流动,职业、身份的变动发生很少。由于不允许公有制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工、农、商、学、兵之外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科学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稀少的职业种类与狭窄的就业渠道,很不利于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不利于扩大社会财富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和环节,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既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股份制,又承认和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引起了我国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这是新的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还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了许多过去没有的经济组织、劳动分工和职业种类。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相适应,我国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能够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多种就业形式,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就业结构,形成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与此同时,我国逐步改变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过小的状况,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着力提高第一产业,继续发展第二产业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如商业、金融、保险、旅游、信息等,衍生出许多新的行业和就业方式。为了加快现代化的进程,顺应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我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产生了新的生产管理和组织形式。

随着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生长于改革开放的时代,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进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以及其他新的社会阶层必将产生出来,并且长期存在下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必然性、合理性与现实性。

二、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工作和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

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转型、体制转换、观念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原来就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脱离了原先的社会阶层,转变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到了就业年龄或从学校毕业、从海外归来后,没有进入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社会阶层,而是直接成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共产党员,或者要求加入共产党。他们与原有的社会阶层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市场的价值导向、社会的竞争机制、国家的制度激励、政府的政策引导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个人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有些人重新进入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务员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有些人在新的社会阶层之间进行流动,从某一新的社会阶层进入另一新的社会阶层;有些人则开辟了新的行业,成为更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会有更多的投资者与劳动者,包括在公有制部门工作的人员,加入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已经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生力量。

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6种类型: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它采用灵活多样的产权结构形式,从事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市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开发、生产、经营与服务,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是企业的骨干,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期权,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具有研究、开发和营销的创新能力。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这批人员在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领域工作,是科学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者。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根据我国法律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由他们投入,并由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权、控制权。在我国,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加国内就业。外资企业在我国不仅雇佣了大批工人,而且招聘了一批管理技术人员。这些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年纪轻、学历高,许多人还有在国外留学、就业的经历。他们在外资企业遵从着国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从事着高强度、高效率的工作,同时也取得高于国内相同行业的报酬。外资企业向我国政府交纳的税收,包含着他们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他们在外资企业供职期间接受的业务训练储存为人力资本,能在日后或以其他方式,贡献给祖国和人民。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个体户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产生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先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在资本数量、经营规模、雇工人数上存在着差别,是私营企业主的一支预备队伍。个体户成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主体部分是原来的农民、工人和无业者,他们大多从事零售、餐饮、运输、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个体户的出现,缓解了国家的就业压力,他们不找工作找市场,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养活自己,满足城乡人民的某些生活需要。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并且拥有一定资本和雇工的企业,私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私营企业主。现在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企业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他们的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私营企业主逐步趋向于知识化、年轻化,正在成为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社会阶层。他们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从事经营管理,活跃了城乡经济,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社会财富。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连接与交往的纽带,起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类型与功能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众多。中介组织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中介组织的许多业务对于我国来说还属于新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受过专门训练,通过资格认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6)自由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是无职业人员或业余职业者,也不同于个体户,主要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在市场交换劳动产品或服务,以此谋生的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如自由作家、画家、演员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接受管理,照章纳税的自由职业人员,是受到国家认可、鼓励和保护的。自由职业人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部分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的闲置,为一部分知识工作者和其他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新形式,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需要。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在不同行业、以不同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的贡献主要在于:

社会财富的贡献者。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经济生产过程,是社会财富的贡献者,他们也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拥有的资产与生产的财富,是社会总资本和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纳税人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和地方税收的来源之一。民营科技企业最大的集中地中关村科技园区,2000年的技工贸总收入1540.3亿元,工业总产值951.4亿元,实现利润87.7亿元,上缴税费61.7亿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情况》,2001年)

劳动就业的分流者。新的社会阶层通过自己的创立行业和开办的企业,吸收了我国社会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分流了公有制部门的一部分富余人员,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面临的人口与就业的巨大压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新的社会阶层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寻找自己的劳动和工作岗位,解决自己的谋生问题,人数已达数千万人。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聘和雇佣的劳动力超过了1.5亿人,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支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中,献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既增加了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社会的财富。他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下,勇于开拓创新,敢冒风险,敢为天下先,走出了一条创业之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属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的支持者,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力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

当然,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成员,由于所受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其素质和政治表现也是参差不齐的,其中确有一些人不遵纪守法,缺乏职业道德。比如,有的偷税漏税、制假贩假,不择手段地敛财;有的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甚至肆意辱骂和殴打工人;有的行贿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整体而言的。只有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的成员,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和依靠最广大人民共同建设现代化事业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业,是亿万人民共同的事业,必须动员最广大人民共同奋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取得成功。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群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经济实力上看还是从人数上看,分量都不轻,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团结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明确承认新的社会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于破除对待他们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进一步坚定他们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态度,更好地促进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多作贡献。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就是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不能采取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的歧视政策,否则就会有意无意地把他们推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对立面上去。要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工作与经营,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带动其他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对他们也要依法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公正。

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排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力量,他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主体部分,这是毫无疑义、不能动摇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与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之间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个人财产的数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祖国的富强、人民的富裕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追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共同事业的凝聚力下,他们必须而且能够团结在一起,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齐心协力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成功、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社会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发生深刻变化的产物,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产业部门。在公有制内部,有隶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和隶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民;有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和从事生产工作的职工;有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工”、“农”,在流通领域的“商”,在精神生产领域的“学”,在国防领域的“兵”等。这些身份、职业、劳动的区分,都属于公有制内部的不同分工,种类基本固定,不同行业的流动,职业、身份的变动发生很少。由于不允许公有制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工、农、商、学、兵之外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科学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稀少的职业种类与狭窄的就业渠道,很不利于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不利于扩大社会财富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和环节,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既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股份制,又承认和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引起了我国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这是新的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还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了许多过去没有的经济组织、劳动分工和职业种类。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相适应,我国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能够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多种就业形式,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就业结构,形成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与此同时,我国逐步改变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过小的状况,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着力提高第一产业,继续发展第二产业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如商业、金融、保险、旅游、信息等,衍生出许多新的行业和就业方式。为了加快现代化的进程,顺应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我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产生了新的生产管理和组织形式。

随着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生长于改革开放的时代,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进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以及其他新的社会阶层必将产生出来,并且长期存在下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必然性、合理性与现实性。

二、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工作和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

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转型、体制转换、观念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原来就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脱离了原先的社会阶层,转变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到了就业年龄或从学校毕业、从海外归来后,没有进入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社会阶层,而是直接成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共产党员,或者要求加入共产党。他们与原有的社会阶层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市场的价值导向、社会的竞争机制、国家的制度激励、政府的政策引导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个人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有些人重新进入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务员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有些人在新的社会阶层之间进行流动,从某一新的社会阶层进入另一新的社会阶层;有些人则开辟了新的行业,成为更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会有更多的投资者与劳动者,包括在公有制部门工作的人员,加入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已经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生力量。

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6种类型: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它采用灵活多样的产权结构形式,从事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市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开发、生产、经营与服务,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是企业的骨干,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期权,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具有研究、开发和营销的创新能力。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这批人员在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领域工作,是科学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者。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根据我国法律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由他们投入,并由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权、控制权。在我国,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加国内就业。外资企业在我国不仅雇佣了大批工人,而且招聘了一批管理技术人员。这些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年纪轻、学历高,许多人还有在国外留学、就业的经历。他们在外资企业遵从着国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从事着高强度、高效率的工作,同时也取得高于国内相同行业的报酬。外资企业向我国政府交纳的税收,包含着他们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他们在外资企业供职期间接受的业务训练储存为人力资本,能在日后或以其他方式,贡献给祖国和人民。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个体户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产生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先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在资本数量、经营规模、雇工人数上存在着差别,是私营企业主的一支预备队伍。个体户成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主体部分是原来的农民、工人和无业者,他们大多从事零售、餐饮、运输、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个体户的出现,缓解了国家的就业压力,他们不找工作找市场,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养活自己,满足城乡人民的某些生活需要。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并且拥有一定资本和雇工的企业,私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私营企业主。现在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企业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他们的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私营企业主逐步趋向于知识化、年轻化,正在成为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社会阶层。他们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从事经营管理,活跃了城乡经济,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社会财富。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连接与交往的纽带,起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类型与功能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众多。中介组织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中介组织的许多业务对于我国来说还属于新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受过专门训练,通过资格认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6)自由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是无职业人员或业余职业者,也不同于个体户,主要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在市场交换劳动产品或服务,以此谋生的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如自由作家、画家、演员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接受管理,照章纳税的自由职业人员,是受到国家认可、鼓励和保护的。自由职业人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部分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的闲置,为一部分知识工作者和其他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新形式,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需要。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在不同行业、以不同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的贡献主要在于:

社会财富的贡献者。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经济生产过程,是社会财富的贡献者,他们也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拥有的资产与生产的财富,是社会总资本和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纳税人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和地方税收的来源之一。民营科技企业最大的集中地中关村科技园区,2000年的技工贸总收入1540.3亿元,工业总产值951.4亿元,实现利润87.7亿元,上缴税费61.7亿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情况》,2001年)

劳动就业的分流者。新的社会阶层通过自己的创立行业和开办的企业,吸收了我国社会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分流了公有制部门的一部分富余人员,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面临的人口与就业的巨大压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新的社会阶层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寻找自己的劳动和工作岗位,解决自己的谋生问题,人数已达数千万人。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聘和雇佣的劳动力超过了1.5亿人,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支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中,献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既增加了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社会的财富。他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下,勇于开拓创新,敢冒风险,敢为天下先,走出了一条创业之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属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的支持者,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力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

当然,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成员,由于所受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其素质和政治表现也是参差不齐的,其中确有一些人不遵纪守法,缺乏职业道德。比如,有的偷税漏税、制假贩假,不择手段地敛财;有的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甚至肆意辱骂和殴打工人;有的行贿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整体而言的。只有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的成员,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和依靠最广大人民共同建设现代化事业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业,是亿万人民共同的事业,必须动员最广大人民共同奋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取得成功。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群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经济实力上看还是从人数上看,分量都不轻,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团结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明确承认新的社会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于破除对待他们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进一步坚定他们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态度,更好地促进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多作贡献。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就是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不能采取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的歧视政策,否则就会有意无意地把他们推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对立面上去。要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工作与经营,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带动其他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对他们也要依法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公正。

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排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力量,他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主体部分,这是毫无疑义、不能动摇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与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之间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个人财产的数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祖国的富强、人民的富裕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追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共同事业的凝聚力下,他们必须而且能够团结在一起,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齐心协力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成功、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社会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