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二小小学名单:吐血请教!!!对纳税业务精通的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7 22:30:56
我公司是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经营大型电力设备,主营业务是商品销售。虽然公司没有电力安装资质,但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电力安装”这一项。
今年元月我公司承包了一项电力安装工程,该工程总造价40万元,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我们又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另外一家专业施工单位A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工程结算时,我公司在地税局给建设单位代开了一份金额为40万元的建安业专用发票,并且按照3.3%的税率在地税交纳了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公司给我们开具了一份35万元的建安业专用发票。40万元的收入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35万元的转包费我计入“其它业务成本”,另外我公司又购置了一台附属设备(价值1万元)由A公司领走用于该工程,(注:附属设备不包括在分包工程款35万元中,由我公司无偿提供)。
在这项业务中,我公司在地税交纳了税款。现在,国税以我公司没有电力安装资质为由要对整个工程收入40万元征收增值税,另外国税认为我公司是商业一般纳税人,任何收入均要交纳增值税。我认为该项业务属于纯粹地税业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请教各位高手,尤其是税务机关的朋友,我应该交纳增值税吗?国税的观点正确吗?如果应该交,请告诉我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附属设备我也计入“其它业务成本”
另外,如果要交纳增值税,我应该怎样给建设单位开发票?这是一项电力安装工程,我总不能给对方开国税票吧?

题中情况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兼营行为。

如果你公司在承接该工程时,未销售自产货物(含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下同)、而单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则属于兼营行为。由于你公司该业务“单独核算”了,因此根据税法规定,该业务不征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你公司在承接该工程时,一并销售了自产货物的,那么,非常遗憾的告诉你,题中情况确实应当交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3.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由此可见,由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不符合上述税法规定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条件,应当对“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 副总裁的回答适用范围是“自产”
2 同意秀才的回答,属于混合销售,征增值税。
3 一台附属设备属于视同销售,核算销项,原值加销项计入成本。

我认为您公司的关键是:到底此业务是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如果是主营业务那就交增值税,如果是兼营业务,那就交营业税。

您仔细看一下营业执照,到底电力安装是主营还是兼营,如果是兼营的话,您可以要求行政复议。

应该交纳增值税。
首先,你公司经营大型电力设备,主营业务是商品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承包电力安装工程既涉及货物(电力设备的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电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5日[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此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从你公司的这笔电力安装工程来看,工程总造价40万元,设备肯定占总造价的大头,超过50%,应当征收增值税,至于“国税以我公司没有电力安装资质为由”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第四、你公司又购置了一台附属设备(价值1万元)由A公司领走用于该工程,(注:附属设备不包括在分包工程款35万元中,由我公司无偿提供)。这台设备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售额(有同类产品按同类产品价格,如无同类产品则按组成计税价格即“买价×(1+利润率10%),计提增值税。

好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