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浩辉: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7:50:52
抵押,置押,留置同时存在并发生权利行使冲突时,哪一个优先?
我是看到这样一道题目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一辆轿车作抵押,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轿车质押丙.丙在占有该轿车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到底谁优先谁

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种担保物权都存在,那么最有可能是留置权优先,因为留置权基于对担保物的直接占有,不管是与抵押还是质押竟合时都是留置权优先.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质押,所以质押权不能对抗抵押权.而留置权,理由同上,最优先.所以,这个车辆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先留置权,后抵押权最后才是质押权.

留置、抵押、质押